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时间:2023-04-30 22:29:28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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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 制定电力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符合科学

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应积极采用国

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及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健康

和人身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

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 电力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

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 电力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

理。受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

电联)对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七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

请人)均可通过标准网(http://www.bzw.com.cn/)提出电力行业标准立项

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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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电力行业归口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

送中电联。对申报修订的标准计划项目应有复审修订结论。

报送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见附

表2);

(二)《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第九条 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在中电

联网站(http://www.cec.org.cn/)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计

划项目草案,报送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电力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每年12

月中旬前报次年年度计划,每年9月中旬前报当年补充计划。补充计划通

常为急需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年度计划的20%。

第十一条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

之间的,由中电联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中电联汇总后报送电力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项目计划的内

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调整计划应如实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

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3),并于每年12月

中旬前报中电联。

第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

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4),于每年12月中旬

报送中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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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电力行业标准由中电联或标委会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标准起

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

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检查。

第十五条 标准编写的格式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DL/T

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大纲(初稿)、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提交中电

联或标委会审核后,由中电联或标委会向委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

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5)。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

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提

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

稿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

第二十条 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工程

建设标准为报批报告,下同),内容包括:

(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

差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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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四)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七)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八)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九)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强制性标准和影响面较大的推荐性标准应在起草标

准的同时编写标准的宣贯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审核同意后,组

织标委会委员或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会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满足电力生产实际需求,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

误;

(五)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DL/T 600

《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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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审查时,工作组应提前将第一文库网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

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相关标委会;中电联或相关标委会于会

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

(二)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会议

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函审的要求:

(一)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

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相关标委会;中电联或相关标委会将《行业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有关专

家和相关单位;

(二)标委会委员和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

般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

(三)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

审结论表》(见附表7);

(四)函审时,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逾期不

复函者按同意计),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

修改和整理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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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或中电联。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及有关附

件进行全面复核,按表1规定的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报送中电联。

表1 电力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

编号,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9)报电力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

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

第三十条 电力行业标准由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电力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中电联按相关要求向国家

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告,通知相关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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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版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电联负责

管理和协调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业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

列要求:

(一)标准出版过程中,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二)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三)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四条 标准出版后,中电联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至电力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委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第八章 修订、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

入年度计划。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可以按《行业标准

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0)的形式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经

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

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

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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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

有关标委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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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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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注: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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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承办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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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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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

说明: ① 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未采纳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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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函审意见:

赞 成

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建议、意见或理由如下: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意见或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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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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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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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

DL(/T)××××—×××× 《×××××(行业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

修 改 示 例

①“更改”示例:

a. 4.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

a. 4.7条与4.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4.7A:

“4.7A 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内外绝缘件的最小标称爬电比距为:lt≥18mm/kV(瓷质)、lt≥20mm/kV(有机)”。

b. 5.8条后补充新条文,5.9:

“5.9 对3.6kV、7.2kV和12kV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其带电体与绝缘板之间的最小空气间隙应不小于30mm”。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5.1.2条中的“电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6.2条改用新条文:

6.2 指示器到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距离为300mm±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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