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5-01 12:51:30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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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基层央行紧紧围绕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特点,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高了纪律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是人民银行如果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纪律检查机制,需要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上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一、目前机制上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存在“双簧机制”。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少数部门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职能不熟悉,无视纪律检查部门的作用,思想上不接受纪律检查部门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纪律检查部门书记把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组)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作为党委(组)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律检查部门书记的监督职责,导致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一些行党委(组)(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没有同抓业务工作一样抓落实推动,讲得多、做的少,实际效果不佳。   二是存在“破窗效应”。个别领导干部在口头上、场面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心里面反感监督,在思想上抵触监督,还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少数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把监督范围局限于同级党委(组)和下级党政组织任命的干部,而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甚至为政不廉等问题明明看到,也不好直接去履行监督责任,说重了伤感情,说轻了隔靴搔痒。一些行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注重业务工作,对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泛泛的讲、草率的做,没有针对分管部门实际提出要求、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积极推动。   三是存在“现管效应”效应。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组)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组)的认可,干部流动有难度,提升职务有难度。由于接受党委(组)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还是同级党委(组)的领导,真正要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纪检机关受到制约,纪检干部顾虑重重。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一方面,受人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对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受管理体制和认识等因素影响,同级监督乏力。   二、对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领导岗位职责   把不同的权力分解到不同的部门或个人,充分达到相互制衡,有效制约行使权力。这样以来,保证其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既避免相互制约“过度”,又防止相互“合谋”或制约监督“失灵”。同时,领导干部要养成自省自律和接受他律的良好习惯,主动将自身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言堂”现象。   (二)用制度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是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增强制度的系统性。二是在制度执行、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研究,在总结经验和借鉴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的新制度,保持制度的先进性。   (三)不怕家丑外扬,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一要将行政许可、综合执法检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征信管理、反洗钱等对外职权信息在办公场所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二要对财务管理、人事任免、招标工程等重要事项通过会议传达、宣传公示等形式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力度。尤其是党务政务行务公开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实实在在做出公开成效。   (四

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hTtp://meiwen.anslib.com/news/55A492AD4568DF56.html )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明确内控管理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自的责任,对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和事件,除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外,对业务主管,检查监督人员和责任领导干部实行相应问责,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三、基层人民银行纪律检查模式的建议   (一)“制度导向”模式   主要是: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夯实以制度制约权力的基础,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形成各方面监督制度运行的合力,用制度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权力清单”模式   主要是: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规范和限制,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和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确保各种权力运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防止因权力过份集中而滋生腐败。   (三)“瘦身模式”,除保留必要的监督职能外,其余监督职能一律上收中心支行   虽然目前已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给县(市)支行补充人员,但人员不足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尤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支行人员缺口太大,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监督人员仍难以配备到位。为确保县(市)支行监督工作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就应该面对现实,实事求是,重新审视县(市)支行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既然一些监督职能县(市)支行无力承担且短期内难以解决,不妨对县(市)支行监督职能进行“瘦身”,把一部分支行无力承担或履职难度较大的监督职能收回中心支行,这样既能使县(市)支行监督工作确保重点、收到实效,也能够发挥中心支行“下查一级”较为超脱和专业监督部门的工作优势,确保对县(市)支行的监督及时深入有效。结合人民银行监督工作性质、特点及西部地区实际,可将县(市)支行审计职能全部上收,在纪检监察的诸多监督职能中,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行风建设等必须在现场开展的工作外,其余监督职能一律收回中心支行。   作者简介:康永(1972-)男,汉族,甘肃清水人,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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