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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查补税款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
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9?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即日起凡属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补缴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属于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首先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局)向纳税人下达《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
(二)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件3),报告所属稽查部门。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 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
(四)所属征收局见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在Ctais系统中将税款属性通过“35稽查部门查补预收税款”确认为“稽查查补” 予以收缴,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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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收到后,在CTAIS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审查、复核结果与纳税人自查情况一致的,经审理后,对自查税款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课征滞纳金。检查情况与自查情况不一致的,经审理后,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对新发现问题补缴税款。
补缴税款及课征滞纳金的各项操作详见《自查税款在CTAIS2.0系统中缴库的操作说明》(附件4)。
二、工作要求
纳税人不按要求办理而造成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稽查查补”的,视同未补缴,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补缴税款。
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执行而造成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稽查查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辽宁省查补税款文件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此文对下只发电子文) 抄送:计统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印发 排版:姜勇 校对:稽查局 刘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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