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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摘 要】 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的新型金融业务,是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途径与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人寿保险信及其特点,对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阐述说明了在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人寿保险 信托保险 信托 一、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作为金融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由浅入深。 目前,信托机构能够利用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和理赔支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可以把数额可观的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这种方法把保险和信托两种方式进行有机的结合,为两个行业间的合作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 二、人寿保险信托及其特点 人寿保险信托又被称作保险金信托,它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的保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通常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款或支付满期保险金时,这部分资金将依招合同约定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运用,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所得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由于在信托的过程中,财产所有权依法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并转移至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另有债务在身的话,那么这笔信托财产将不能被用于偿债。这就是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后,任何人将无权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通过人寿保险信托这种产品,受益人就能够依照投保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的最初意愿,得到信托公司对于保险金的专业理财服务,并最终得到保险金及其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历史 十五世纪,近代意义上的信托业在英国出现。十八世纪,保险业也开始在英国逐渐发展。随着金融业大环境的繁荣,金融人才所获得的优待使得金融机构网罗了最聪明的人,他们针对不同理财需求的客户设计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在这种背景下,十九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和德国出现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二十世纪初美国也开始有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由于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人寿保险信托很快就在美国迅速发展。当时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到期即付以及基金,之后又不断衍生出了许多更富个性的种类。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的规模逐渐超过了其在欧洲的规模。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美国繁荣发展的主要原因,首先离不开美国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其次,发达的保险业使得其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额十分庞大,人寿保险信托的潜在客户因此非常客观。还有一点,美国很多保险的投保人担心受益人缺乏获得赔付保险金后的理财能力。这几方面原因,促成了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的迅猛发展。 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的对外扩张,使得亚洲的日本与中国也出现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1925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了首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
第一文库网 1929年的美国经济危机传染到了全世界,日本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此时,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却逆势增长,而且对日本信托业的复兴起到了很大作用。二战前,人寿保险信托作为日本信托业的特色业务之一被大力推广。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使得保险产品中有了一部分储蓄产品的性质,这使得保险公司的产品同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有功能上的重叠,导致保险机构进入了银行的经营范围。面对这种情况,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允许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混业经营,也允许其他金融机构涉足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方式的出现,使得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复合型产品在日本得到了发展空间,并且不断繁荣壮大。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出现在十九世纪末。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武汉分行设立,信托是其中的一项附属业务,而这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内的保险事业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的意义 (一)人寿保险信托有利于实现保险客户的综合个性化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客户需要保险产品更加综合与个性化。为了满足客户需求,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这种定制的综合性产品,将成为保险业务未来创新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寿保险信托不仅具有保险保障、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还具有信托财产隔离以及财产管理的功能,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综合个性化需求。 另外,人寿保险信托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单失效,确保保险金及时恰当地得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利益。 (二)人寿保险信托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业务收入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为投保人提供人寿保险信托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促进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收入增长。另外,保险公司可通过开展信托中介业务,获得中介费收入。例如,保险公司可根据信托财产额的多少,向信托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如此一来,保险公司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成为金融中介机构来赚取中介费收入,且不需要额外的人力以及资本投入。 更理想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属的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增加其资产管理业务量以及资金运用收益。 【参考文献】 [1] 王淑敏,齐佩金.金融信托与租赁[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9月 . [2] 刘永刚.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商业经济,2010(1) . [3] 刘涛,林晨.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创新初探[J].上海金融,2008(12) . [4] 张晓玲,周晓媛.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J].上海保险,2003(1) . [5] 周翊.我国发展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J].内江科技,2007(6)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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