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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十省区市试点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该部于日前印发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楼盘)、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楼盘)、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据了解,试点省份将按照《意见》的规定,选择1~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试点。国土部将指导各地开展试点政策风险评估,对于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保障试点规范开展。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意见》提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规范运作、实事求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公众参与、平等协商”五大基本原则。
《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确定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试点地方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做好土地确权、上图入库与在线备案工作。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试点。
《意见》强调,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统筹,在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衔接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要鼓励和引导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城镇低国土部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十省区市试点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补偿,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协商、严格监督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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