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

时间:2023-05-01 07:10:36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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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2.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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