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时间:2023-05-01 07:01:57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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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摘 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已成为全球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婴幼儿时期的生长发育特殊性,需要极为严格及稳妥的食品标准,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及中国婴幼儿食品标准的讨论来阐述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浅析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关键词:婴幼儿 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

婴幼儿0-3岁的儿童。这个时期的健康发展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时期,因此这个时期的营养等各方面状况对其一生的身体体格及智力影响都极其重要。这个时期的孩子抵抗力弱,需要非常严格并且合理的食品标准和法律制度,其食品营养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需要比成人更加严格,以保证其健康稳健的发展。为保证此,各国如美国、欧盟、及中国都有相应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本文将通过各国对在此方面的标准规定展开讨论、比较和分析,为我国婴幼儿食品方面标准完善提出建议,使我国婴幼儿食品业更加积极稳健的发展。

1. 相关法规标准

(1)美国在婴幼儿的食品安全体系方面比较完善,除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对于食品的规定外,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21卷下第106及107部份都有对婴幼儿食品的法律规范。CRF的106部份①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质量控制程序,从总则、质量控制程序、记录报告、通告要求四个方面标准的规定,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质量,符合其所应具备的营养要求。CFR第107部分②是针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具体来讲,包括总则、标签要求、豁免条款、营养素要求、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等五方面。

(2)欧盟对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种类也很多,委员会指令2006/141/EC③指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提出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成分组合及标签的要求和遵循的标准。The annexes of the Directive give criteria for the composition (protein,carbohydrate,fat,mineral substances,vitamins and certain other ingredients) of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including,where necessary,minimum and maximum levels.该指令规范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奶粉的成分的标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维生素和其它成分),配比标准及特殊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最低和最高要求。

委员会指令2006/125/EC④是关于婴幼儿谷基加工食品和断奶辅助食品的标准说明。该指令适用于正处于断奶期的儿童,通过谷物的添加补充饮食,逐步适应并接收普通食品的相关规定。该指令规定,这些特殊食物原料的生产加工必须经过严格科学检验,确保安全。另外,对于农药残留量的规定,及某些农药的禁止使用和标签的使用要求也规定了标准。

此外,还有委员会法规1609/2006关于牛乳清水解蛋白类婴儿配方食品2年货架销售期的许可、委员会指令2001/15/EC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特殊营养用途食品中可添加的物质等规定,欧盟的婴幼儿食品标准还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

2. 我国相关的法规标准概况

目前我国针对婴幼儿食品的标准主要有GB 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等五大类。虽然这已是新出台的标准且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际标准,但仍存在漏洞。

3.案例分析

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有问题的奶粉从国家标准上衡量都是符合标准的,但仔细研究便会发现,某些指标非蛋白氮的含量国标中只有含量的规定,而没有来源的规定。这使得恶劣的不法商家使用三聚氰胺来“凑”指标。说明我国监管及标准制定的不严格。以国外奶粉监管制度为例,在荷兰,奶商一次只向奶农支付两周的奶款。对于不合格的奶,实行扣除奶款,每次收购的牛奶都无一例外要经过检测,检测标准包括卫生状况,乳脂,蛋白质以及抗生素残留等。乳制品标准及质量等级由荷兰农业部授权“乳制品贸易委员会”制定,乳制品管理局监督并实施。而日本的妈妈会向各个奶粉厂家请求小剂量奶粉试饮装,依据孩子的口味,单位试饮装服用后周期体重增加量,以及小孩的粪便反应,皮肤状况(有无起疹状况)等一些临床观测,从中选择最适合自己小孩的奶粉。日本一向师从于德国,可见在做事的严谨极致方面,德国更是登峰造极。首先,奶粉在德国属于药品,与荷兰不同所有婴幼儿奶粉都无一例外通过德国卫生部门的检测。奶粉厂商对于奶粉的加工细节无微不至,且监控管理缜密细致。普通人难以想象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于婴幼儿奶粉的检查的苛刻,而美国,奶粉厂商的产品就算没有安全隐患,哪怕含量与其声称的不符,无论原因,必须召回!

4. 完善建议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婴幼儿食品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对其标准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1)技术标准上的提高:幼儿食品生产用原料标准、质量评价标准、过程控制标准等应更多地参考国际先进水平,引用专业能力强的专家进行研究发展。

(2)管理标准上的提高:建立统一规范的儿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儿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在美国,若生产和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犯罪分子除被判监禁外,还要背负高额罚款(25-100万美元)。法国则更甚,将制造伪劣、假冒儿童食品的罪行列为“危害安全罪”,同贩毒、军火走私一并处罚。

(3)舆论方面,要严厉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儿童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大力普及儿童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 CFRPart=106

②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 CFRPart=107

③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 uri=OJ%3AL%3A2006%3A401%3A0001%3A0033%3AEN%3APDF

④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 uri=OJ:L:2006:339:0016:0016: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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