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征

时间:2023-05-01 07:00:07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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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

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主债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善意取得具备条件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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