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

时间:2021-11-05 19:30:52 资料 我要投稿

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7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龙源技术

请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员工(而非仅为发行人董事、高管)投资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 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核查 范围包括烟台海融、烟台和缘、龙源燃控以及鼎鑫科贸、朗新明。”

1、董事持股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王雨蓬曾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情况向国电集团进行了访谈,并获得了国电集团于 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确认“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的文件精神,经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存在自然人直接持股情况,但存在自然人间接持股情况。除王雨蓬外,其他间接持股自然人均符合文件要 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王雨蓬离职手续。离职后,王雨蓬符合持股条件。除王雨蓬外,所有持股人及持股关联人未在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根据国电集团于2009年2月17日下发的《关于王雨蓬免职的通知》(国电集人[2009]35号),王雨蓬不再担任科环集团总工程师、党组成员。目前,王雨蓬已经办妥离职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王公林于2009年4月14日任科环集团的副总经理。2009年9月27日,王公林的配偶芦丽君签署了《承诺函》,承诺

自2009年4月14日起半年内将其持有的烟台和缘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目前,该部分股份正在办理转让过程中。

根据国电集团于2008年12月23日出 具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的说明》,国电集团确认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 文件要求。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要求对其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的事项进行了清理,不存在违反《关 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2、员工持股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涉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需清退股权的情形, 亦不涉及“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 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无偿使用未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企业改制违规 行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不违反《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电力系统规范

经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从事任何发电业务,不属于发电企业,故不适用《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4、其他核查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鼎鑫科贸和郎新明的员工从未直接或间接投资烟台龙源/发行人,发行人员工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拥有鼎鑫科贸或朗新明的股权,不存在曾经通过鼎鑫科贸或朗新明间接投资烟台龙源的情况。

5、取得批复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烟台龙源自改制为股份有限时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56号)批准,且至今未发生过变化。

6、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发行人员工间接投资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 意见》、《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二、华中数控

请披露张钰和董明海的任职情况。其持有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清理?

本所核查了张钰、董明海的劳动合同和发行人的员工名册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核查了宁波数控和上海登奇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就该二人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本所确认事实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发的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 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

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 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 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张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10%的股权,除担任宁波数控的总经理以外,张钰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张钰持有宁波数控的10%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董明海持有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33.9%的股权,除担任上海登奇的总经理以外,董明海目前在发行人处未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因此董明海持有上海登奇33.9%的股权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无需进行清理。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张钰、董明海目前分别持有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数控和参股子公司上海登奇的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清理。

三、天喻信息

发行人董事长张新访持有发行人2.24%股份,并担任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集团”)董事长。请发行人说明张新访的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类似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上述问题查询了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了张新访、卢波的任职文件及其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就其任职情况对张新访、卢波进行了访谈,就其 他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批准张新访辞职的文件,核查了产业集团董

事会批准张新访 辞职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股东会批准张新访辞去董事职务的决议,核查了华工创投董事会批准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的决议。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 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 1 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 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2、张新访的持股、任职及辞职情况

张新访目前持有发行人1,338,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404%。张新访自 2007年7月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7年9月担任华工创投的董事。其中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为华工创投的控股股东。

2010年5月27日,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张新访同志辞职的说明函》(校函[2010]30号),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日,产业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产业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2010年5月12日,华工创投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新访辞去华工创投董事职务。

3、其他类似情况

卢波目前持有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742%。卢波自2009年10月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工创投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0年5月10日,华工创投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卢波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

除张新访、卢波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类似任职情形。

4、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下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为教育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华工创投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发行人为华工创投相对控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张新访和卢波的任职和持股应当参照适用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 张新访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鉴于张新访现 已辞去产业集团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华工创投的`董事职务,

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3)卢波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同时担任华工创投的总经理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卢波现已辞去华工创投总经理职务,其目前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精神。

四、机器人

1、核查文件

为核查王越超、于海斌股权转让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王越超、于海斌分别与杨 丹、曲敬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杨丹、曲敬铠《承诺书》;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发行人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

通过以上核查,本所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9月16日,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发行人控股股东自动化所中存在两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需要予以纠正,具体情况为:王越超,自动化所所长,持有发行人12.6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275%;于海斌,自动化所党委书记、副所长,持有发行人10.2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223%。按照《意见》要求,

王越超、于海斌分别与杨丹、曲敬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8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两人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杨丹、曲敬铠签署书面承诺,其不存在替王越超、于海斌或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008年9月24日,王越超、于海斌分别辞去发行人董事和监事职务。2008年9月24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王越超辞去发行人董事的议案;2008年9月24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海斌辞去发行人监事的议案。2008年10月17日发行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3、律师意见

1) 王越超、于海斌的本次股权转让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的规定不符,但王越超、于海斌的股权转让是为了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国资委《意见》要求,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情况予以规范。

2) 本次股权转让按发行人经评估净资产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未损害发行人的公司利益,且数量较小,不会引发发行 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王越超、于海斌已辞去发行人董事、监事职务,其行为不属于发行人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的违法行为。

3)王越超、于海斌的股权转让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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