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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存废问题之争
[摘要]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犯、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存废问题在学术界已争论多年,试从他们各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来谈谈自己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存废的看法。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存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6-01 一、概述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地说,是指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予以承认,也为司法实践所接受。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二)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牵连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其一,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二,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三,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从以上三种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种定义在说明触犯其他罪名时,缺少“行为”二字,不能突出表现牵连犯数行为的特征以及易于与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等概念混淆。而第二种与第三种的区别在于是否强调主观因素。综上,,最能完整反映牵连犯内在特征的定义理应是第三种定义,即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根据上述定义,牵连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二、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存废问题之争 在罪数形态理论中,牵连犯是一种比较难以辨别的罪数形态,在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存废问题下结论之前,我们必须先对二者作一个比较。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触犯数个罪名,而且也往往具有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这就容易导致人们对二者的混淆。我国学术界就曾有人认为:“牵连犯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或者只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方法或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这就明显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混为一谈了。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而牵连犯是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数个罪名,但相互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的犯罪形态。二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个数以及数个犯罪构成的相互关系上,都不相同,因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不可互相替代。 具体而言,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有以下一些区别:1.牵连犯是两个以上行为成立两个以上独立罪名,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2.牵连犯中的两个以上的罪,必须是不同种类之罪名,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罪名,可以是不同种类之罪名,即异种竞合犯,但也可以是触犯相同种类之罪名,即同种竞合犯。3.牵连犯中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所犯的行为之间并无所谓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中的数个行为触犯的罪名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罪之间或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不能形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罪并存,还可以全部是过失罪。5.牵连犯的数行为可以在异时异地发生,而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不存在异时异地的问题。当牵连犯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便是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竞合。 在我国台湾刑法学界存在牵连犯存废的争论,主张废除者认为废除后可视为想象竞合犯。在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同样存在牵连犯存废的争论,主张废除者认为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因此,理论上可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和数罪处理。这样,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另外,罪数问题在理论上之所以复杂化与牵连犯概念有莫大关系,可见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可避免刑法理论的繁琐化,并避免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相互关系和区别的不必要争论。 应当保留牵连犯,严格区分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理由有:第一,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虽然其概念比较复杂而且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其实客观存在于罪数形态中,不能因为其复杂而废除。第二,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牵连犯的统一规定,但这属于立法的缺陷,并不能因此而废除理论上的概念,“刑法理论固然要以刑事立法为根据,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立法内容”,反而应该加强理论上的研究,进而理论指导实践,促进立法的严谨性,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第三,如果把牵连犯废除,把有牵连关系情形的犯罪都归成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的话,这就混淆了罪数形态中的许多概念,使罪数形态理论产生矛盾和重复。并且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牵连犯有明确的不同,不能将其混为一谈。第四,罪数形态理论的复杂并不是因为牵连犯的概念不清晰而引出的,罪数形态的复杂是因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深入,使得各个刑法理论区域不完整和不透彻。 三、结语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是一个理论争议较多的问题,然一切正是由于对于理论的混淆造成,通过竞合理论,法律之中的盲点自然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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