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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牛书兰 性别:女 年龄:60 民族:汉 地址:山西省壶关县百尺镇流泽村 014号。
被申请人姓名:张国梁 性别:男 年龄:34 民族:汉 住址:山西省平顺县青阳镇校场路青羊小区7号楼1单元402 请求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4日10时30分许,张国梁驾驶晋DG9856轿车沿S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线61KM+300M处时,将行人牛书兰撞到,至牛书兰受伤。经壶关县交警支队调查,作出第11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梁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治二院医疗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现在已经出院。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
壶关县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牛书兰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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