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作者:王珏李东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08期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5)03-0005-06
无论认同与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已活跃在伦理研究领域且有日益加强之势。国际伦理学界特别是生命伦理、企业伦理、行政伦理领域,伦理实证研究的起步较早,今天,这种研究已较为普遍且研究方法相对成熟,也获得较为广泛的赞同,国外已有学者提出“实证伦理(Empirical Ethics)”①的概念以指称整合实证探究与伦理思辨的方法,并对这一方法的总体特征进行了初步总结。国内伦理学界伦理实证研究的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积累和方法反思尚存不足,热闹研究景象背后呈现出方法的失当,致使伦理实证研究领域出现不少误区。如,“实”而不“证”,只是用实证方法形式化地探讨现实伦理问题;“实”不为“证”,只是用数据、资料点缀、装饰已有研究;假“实”虚“证”,只是主观随意地展开研究,不遵循实证方法本身的科学性。要走出误区,提升实证伦理研究质量,需要对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系统研究。
方法论不同于具体方法,是方法的反思和探究,可谓方法的方法。方法论基础,是方法之根基,是方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方法的合法性依据、方法设立的原则、方法之间的关系及方法应用的有效性等问题。伦理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学理上至少需要探讨伦理实证研究的正当性、合法性、独特性及合理性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伦理实证研究的正当性
伦理实证的正当性依据何在?这是伦理实证方法奠基之初我们必须进行的一项前提性廓清工作。长期以来,特别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发现“实然”(is)和“应然”(ought)的鸿沟,并提出著名的不能从“实然”命题中推出“应然”的“休谟法则”以来[1]509-510,许多学者认为以“应当”为研究核心的伦理学与关涉“是”的实证科学无缘,主张实证研究探讨社会事实,伦理思辨探讨价值问题,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认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从事实的描述性说明中推出应当做什么的标准,实证与伦理难以对接。这样,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如何处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就成为时代的尖锐课题,成为横亘于现代伦理方法基础研究前的难题。希拉里·普特南看到这个问题并强调指出:“在我们的时代,‘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差别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象牙之塔里的问题。简直可以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2]2
若往前追溯,可以发现,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一直是西方语境中的永恒话题。自古希腊哲学追问“人是什么”“自然是什么”并对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采取了二分法开始,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问题就一直伴随西方哲学界。在对待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三大方法论路向:主观主义方法论、客观主义方法论和综合主义方法论。主观主义方法论割裂了事实与价值的联系,认为价值主要依、赖于主体,取决于主观,与事实无关;客观主义方法论否认价值主观性的一面,把价值等同于事实的属性,认为它与情感、态度等均无关涉,和客观事物、事实合而为一;综合主义方法论认为,价值既不纯粹产生于主观方面,也不单纯来自于客观属性,价值产生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相应地,伦理学领域也存在三大路向:伦理主观主义、伦理客观主义、伦理综合主义。这种划分,只是为叙述清晰和研究方便起见,抽象思辨提炼所得,实际探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混用。抽象思辨的优势是能逼视我们直面问题、把握本质。
事实上,对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关系进行伦理探讨的本质,是对伦理正当性基础的追问。从哲学伦理学角度而言,伦理正当性聚焦于对“实然—应然”的认同、接受和证成上。伦理正当性基础的追问,历史逻辑地呈现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发生的进路”,对伦理的由来、变迁、规律及其原因进行描述和说明,属“外部证成”的维度;另一个是从“逻辑证成的进路”,对伦理理论进行缜密的推理和证成,属“内部证成”的维度。完备的伦理正当性基础应当同时拥有上述两个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人类主体意识觉醒的渐进性缘故,伦理学史上这两个方面没有得到自觉的区分和完整的把握,许多阶段人们执其一端,出现被后来学者所诟病的“自然主义谬误”②和“理智主义谬误”③。
哈贝马斯对伦理正当性进行了历史的梳理,揭示正当性发展的三个阶段:神话起源的叙述阶段、宗教、宇宙的终极论证阶段和证成的形成条件阶段。在这基础上,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正当性的基本走向,即正当性“外在的客观基础”日益萎缩,“主观的内在根据”逐渐强盛[3]34-35。应该说,哈贝马斯的分析有一定合理性,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外在证成”的式微和“内在证成”的兴起。问题在于“内在证成”的思辨追问,最终必然会陷入无穷地递归、循环论证、武断地终止论证的“明希豪森困境”[4]1-2。批判理性主义创始人波普尔认为,在这里,不能有什么终极基础理论,而必然是一种“信仰行为”,一种“非理性的道德上的决断”。逻辑实证主义对“内在证成”典型代表的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强调一切综合命题都以经验为基础,提出可证实性或可检验性原则。不过,他们提出的证实,主要通过对科学语言分析对知识进行逻辑实证。
“外在证成”是伦理实证研究方法得以确立的逻辑前提,是奠定伦理实证研究正当性基础的关键。休谟对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区分,更多意义上是一种本体论的区分,揭示了人类存在中的一种状态与要求。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二分的提出,是伦理发展史上的进步,对唤醒伦理意识、丰富伦理理论具有积极意义。问题是,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并不意味着事实与价值的绝然断裂,更不意味着应然对实然的彻底抛弃。因为,价值判断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况且,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绝对、纯粹的事实。伦理实证研究正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致力于以实证方法调查把握社会道德事实,丰富发展伦理理论,指导伦理实践。
二、伦理实证研究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活跃于现代西方学术领域的概念④。自韦伯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之进行较为系统的阐释以后,许多学者加入了这一研究队伍。尽管对合法性界定的内涵不一,但总体而言,合法性是对现实社会作为普遍物定在(如政府、权力等)的认同和服从。这里主要从学术发展史角度探寻实证方法对伦理研究的支持。本文的实证,非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意指的逻辑分析,而是孔德实证主义意义上的科学实证。孔德在《论实证精神》中把实证上升为实证哲学原理,并对其作了六点规定:一是“真实”,与虚幻相反;二是“有用”,与无用对立;三是“肯定”,与犹豫对立;四是“精确”,与模糊对立;五是“组织”或建设的,与破坏对立;六是“相对”,与绝对对立。[5]33-35这里的实证,既有真实、精确的科学要求,也有建设、有用的价值指向。所谓实证精神,就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审慎缜密的考察,以实证获得的真实事实为依据,探寻其发展规则。与主要侧重于概念、命题的逻辑分析和证明的逻辑实证主义证实不同,伦理实证,主要指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实验哲学等实证方法进行伦理研究,它不仅要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捕获道德事实,探究道德规律,而且要用缜密辩证的伦理思辨价值引领、积极趋动。
孔德认为,各门科学是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以是否达到实证状态为标志,如果没有实证精神的运用,就没有健全的道德。他宣称“我们的所有思辨,无论是个人的或是群体的,都不可避免地先后经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通常称之为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5]3相应地,各门科学都必然经历神学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最后进入实证阶段。孔德之后,伦理实证研究的集大成者迪尔凯姆,对伦理实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第一,明确了研究对象。强调指出伦理实证的研究对象是一种道德事实,这是一种兼具义务与可求性特征的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道德实在。作为一种客观的道德事实,对道德现象的研究不能只运用观念的分析或采用纯粹逻辑推理的方法,而应该像研究社会事实一样,始终贯彻孔德所倡扬的实证精神,坚持社会学方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梳理了实证方法。承继孔多塞开创,后经古雷利(Guerry A.M.)和凯特尔(Quételet L.A.)等发展的实证主义的、道德统计的方法论传统,运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运用道德统计的方法研究道德事实;第三,理论建设的意向。他试图用社会学的方法去考察社会中的道德现象,并且指导人们的道德生活。迪尔凯姆虽然承认以形而上学为基础伦理学的部分合理性,但也毫不避讳自己力图建构实证的道德科学,在《社会分工论》中明确指出:“我们不想从科学中推导出道德来,而是想建立一种道德科学,这两者有着天壤之别。同其他事物一样,道德事实也是一种现象,这些现象构成了各种行动规则,并可以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而得到认识”[6]6。应该说,迪尔凯姆形成了以实证方法研究道德的“迪尔凯姆范式”。
同时代及其后的社会学家承继这种研究思路,以各自不同的视角来对道德问题进行研究,如斯宾塞用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研究道德,认为有关道德本质的科学就是道德科学;法国社会学家L.列维·布留尔强调确实存在着有关道德事实的实证科学,道德家的实际思考必须以这种科学为基础;A.巴耶特在《道德科学:论社会学学科在道德上的应用》中认为,在道德领域,科学的作用就是研究道德的本质,也就是说,研究道德事实和属于道德事实的规律。情感、观念、习俗和道德必须被当作事物,并得到相应的研究。芬兰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威斯特·马克则是以历史学和比较民族志的观点追溯道德事实的起源[7]。20世纪上半叶,欧洲道德研究传统传入美国,与美国本土实用主义相结合,引发美国本土对道德问题的实证研究,如芝加哥学派对经济萧条时期美国道德问题引发的社会危机的关注,对移民群体道德状况和价值观的研究;结构功能主义者对道德功能与道德失范的探讨;等等。
倘若同意人文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对象是一种社会事实,那么,伦理实证研究方法合法性的逻辑探讨,应关注到道德作为社会事实的证成。在探讨道德是否是一种社会事实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概念由迪尔凯姆提出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他对“社会事实”做了如下的界定:“一切行为方式,不管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人以约束,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8]33。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客观性、外在性与强制性。
对照社会事实的三个特征,我们发现道德作为社会事实,不难论证。在《道德事实的确定》一文中,迪尔凯姆详尽探讨与论证了“道德事实”的特征。第一,强调道德事实的客观性,并对其进行明确界定。指出“客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借此对行动进行评价的、共同的和非个人的标准”[9]44;第二,揭示道德事实的外在性,并对其进行阐述。“当我尽兄弟、丈夫或公民的.义务时,当我履行自己所订立的契约时,我就尽到了法律和道德在我自身和我行为之外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不是我自己创造的,而是教育让我接受的……这如同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信徒一生下来就为他们准备好了一样,既然信徒出生之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已经存在,这就说明他们是存在于信徒之外的。”[8]23-24第三,刻画道德事实的强制性。迪尔凯姆的“强制性”是一种社会的、集体的强制,而不是个体的习惯对个体的强制。迪尔凯姆认为“行为或思想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他们凭借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8]24,当人们服从这种力量时,感受不到其存在,一旦反对便受其强制。
对学术史的回溯与考察可发现,伦理实证研究是一项有着学术积淀,方法积累,且有远大抱负的事业,将在社会与道德的张力中蓬勃发展。因为“社会是一切道德活动的目的。因此,社会既内在于个人,也超越于个人,社会具有道德权威的全部特征,强制人们去遵守。而且社会绝不只是一种物质力,它也是一种道德力”[9]58。
三、伦理实证研究的独特性
与描述伦理学、道德社会学、应用伦理学等实践伦理相比,伦理实证研究的独特性价值何在?通过与其他相关实践伦理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描述伦理学、道德社会学、应用伦理学虽然均有其特殊价值,但从事实与价值的结合角度而言,它们往往隅于一端,或强调对道德事实的描述和把握,或奉守伦理原则的演绎和应用,伦理实证研究独特的价值在于努力消解事实与价值断裂的倾向,将事实的确证与伦理的思辨相结合,推进伦理理论的发展和道德实践的完善。
描述伦理学是伦理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交叉性学科,因其对道德现象进行经验性的描述和客观再现而得名。与规范伦理学评判与规范人们行为,元伦理学钻研伦理概念和命题不同,描述伦理学研究现实社会的伦理状况和道德行为,包括伦常习俗、伦理氛围、社会风尚、善恶观念、道德行为,等等。与传统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不同,描述伦理学既不研究行为的善恶标准,也不制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是依据其特有的学科研究方法对道德现象进行纯客观的经验描述。换言之,描述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不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而是社会的道德事实,其任务不在于提供社会道德标准与价值目标,而在于展现社会实际道德状况。因此,描述伦理学是以经验、实证的方式进行的道德叙事,采用的方法可能来自社会学或人类学等学科方法。总之,描述伦理学对道德现象是一种客观描述,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这种研究方式所获取的结果,是一种对现实的直白反映,它重经验轻论证,重描述轻分析,重事实轻价值,弱化了伦理学本身的价值引领和理论指导,更多地为伦理的“外在证成”提供材料,缺乏哲学高度的分析与概括。作为伦理实证研究理想类型方法的实证伦理与描述伦理学的不同,主要呈现在采用社会科学方法得出研究结果之后该怎样的问题上,描述伦理学展现的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存在事实之后的讨论,而实证伦理则会进一步进行伦理思辨,其目的是解释现状、解决问题、引导实践。
道德社会学作为研究道德与社会的关系和道德的社会性质及社会功能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于20世纪初提出。在迪尔凯姆看来,道德社会学是以社会学方法论的准则研究道德事实,以解决社会失范问题。正是迪尔凯姆对道德事实的分析,以及其所倡导和使用的道德研究原则和方法的确立,使得道德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他所奠定的这份‘实质性传统’(substantive tradition),成为道德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原点”[7]。其后,道德社会学历经帕森斯、鲍曼等人的发展日渐成熟与完善。虽然与伦理学同为研究道德的学科,但是与伦理学探讨道德应然状态不同的是,道德社会学关注的是道德的实然状态。道德社会学,以研究道德事实、道德主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为主线,从不同层面探讨社会与道德的关系。宏观层面,从社会结构、社会变迁与道德变化的关系入手,探究社会系统中的道德,阐明道德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中观层面,从组织结构、组织文化与组织成员特别是领导者道德、组织伦理氛围的关系,探究组织伦理与组织结构、组织发展的关系;微观层面,从个体道德社会化的角度分析道德事实的发生机制,考察社会分层、社会地位、社会文化等因素对个体道德的影响。道德社会学对社会道德事实及影响道德背后的原因进行社会学研究,与描述伦理学仅限于为伦理的“外在证成”提供材料相比,更侧重于从社会学视角进行伦理证成。实证伦理与道德社会学的不同不是表现在前期研究阶段,而是表现在对研究结果的分析上,对于道德社会学而言,无论采用定量还是定性研究,其研究结果的分析必然采用的是社会学的理论视角,而对于实证伦理而言,社会科学的方法所展现的结果只是其伦理思辨的基础,实证伦理会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伦理学的分析,需要“内在的证成”。
应用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由实践催生,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与学科背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社会新道德问题不断涌现,而“元伦理学坚持不提出任何关于实践的指导与建议,把伦理学的任务限制于对伦理学的概念与判断做性质与用法上的分析工作”[10]的研究方式和研究途径,无法满足社会的道德实践需求,伦理学重回实质性研究并催生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应用伦理学更多地是把业已确立的伦理学原则当作“成文法”,分析指导需要解决道德问题的重大事件、需要道德指导的行为决策以及需要道德批评和完善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与理论伦理学致力于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原理或者规律不同,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是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道德审视和伦理指导。实证伦理与应用伦理学至少有两方面的不同:一是就关注的对象而言,应用伦理学关注与道德密切相关的行为实践或道德事件,实证伦理则关注一种更为广泛的道德事实;二是就所用的研究方法而言,应用伦理学脱胎于规范伦理学,使用的是逻辑分析和推演的哲学方法,实证伦理,除哲学思辨外,尤为强调实证研究方法。在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处理上,应用伦理学更强调用价值原则指导现实实践,实证伦理则强调建立在证实精神基础上的伦理思辨,也就是说,既强调伦理“外部的证成”,也强调伦理“内部的证成”。
基于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在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关系处理上,上述几种关涉实践伦理的研究,它们之间相互嵌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伦理实证研究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一种道德研究的方法论视角,尽管这种研究视角并没有达到自身完善的程度,实证伦理尚不能称之为成熟的道德科学。但与描述伦理学、道德社会学及应用伦理学相比较,在实证方法的全面性、实证研究的建设性、伦理思辨的融贯性上富有价值。
四、伦理实证研究的合理性
合理性,就字面而言,指“合乎理性”。问题是:此处合理性关涉的理性是何种理性?价值理性还是工具理性?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抑或二者兼有?如果将伦理划分为理论伦理和实践伦理两大类型,聚焦于现实关怀的实证伦理隶属于实践伦理。与描述伦理学、道德社会学、道德心理学、实验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等实践伦理相比,作为伦理实证研究理想方法类型的实证伦理其独特优势在于实证方法与伦理思辨兼备。
“实证伦理”是近二十年来,在英国、荷兰、美国等欧美国家,一部分兼具哲学学科与社会科学背景的学者,尝试融合实证探索与伦理思辨,开拓出的一个哲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新领域。尽管实证伦理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但是以伦理学理论为主体,引入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相关研究却增长迅速,以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为例,我们搜索伦理实证研究的相关文献就达数千篇之多,尽管这些文献分布于各个学科领域,但共性就在于无论研究者关注什么样的伦理问题,研究的途径都是通过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伦理学实证研究正蓬勃发展。
其实,早在1890年,Ernest Belfort Bax就在The Ethics Of Socialism中,将孔德和斯宾塞研究立场定义为是“Empirical Ethics”,1906年威廉·冯特在其著作《道德体系》(Ethical Systems)中也使用过这一概念,并论述了“Empirical Ethics”的发展问题,这一概念的频繁使用出现于2000年以后,迄今为止,这一概念尚无明确内涵。20世纪70年代,心理医生Blomquist认为实证伦理应立足于非规范视角,专注于道德实践与道德态度的实证研究,探讨如何推理与行动。其后的实证伦理研究者延续这种思路,越来越多的学者结合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与伦理思辨分析的方法进行道德研究。在前人开展的实证研究与伦理对话的基础上,Rob De Vries和Bert Gordijn总结了实证伦理研究视角中存在的一些基本的共性假设:(1)实证伦理认为人们的实际道德信念、直觉、行为和推理得到的信息对伦理是有价值的,而且应该作为伦理的出发点;(2)实证伦理承认社会科学的方法(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如案例研究、调查、实验、访谈和参与观察)是一种也可能是最好的把握道德现实的方法;(3)实证伦理从根本上否认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的结构不兼容,并相信二者之间具有互补关系;(4)实证伦理不是伦理研究的方法论,而是一种方法论视角,可以利用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伦理思考与决策[11]。
可以说,实证伦理是致力于融“经验实证”与“伦理思辨”于一体的理想类型方法,我们前面已对这种理论类型的方法论基础进行讨论,不过,理论的论证不能替代现实的效用,现实中,实证伦理如何才能发挥其理想的效用?实证伦理介入道德研究的入口何在?
针对上述疑问,McMillan和Hope在Empirical ethics in psychiatry中,给出了六种适合实证伦理的道德研究:第一,存在“抑制”规范前提的实证研究;第二,伦理信念调查;第三,当伦理分析证明关键性经验问题时;第四,评价道德介入;第五,伦理理论直接导致经验研究;第六,实证研究直接应用于伦理概念分析。[12]16-18虽然McMillan和Hope列出了实证伦理研究的一些领域,但事实上,实证伦理研究并不成熟,上述讨论的六点也不过是作者对医学伦理学中实证伦理所作的总结提炼,是否能推延至整个道德研究领域尚需考证,但他们所提及的这些研究节点至少给人以启发。
为使实证伦理发挥其理想效用,McMillan和Hope根据实证研究的经验,结合伦理理论,建构了一个事实与价值、实证与思辨互动的实证伦理研究模型。他们指出,对于一个实证研究而言,其研究过程包括四个方面:伦理分析(ethical analysis),经验事实(empirical issues),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ies)和新数据(new data),并给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模型,整个研究中,实证研究为伦理分析提供研究资源,伦理分析为实证调查提供研究主题。这种研究思路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探讨,通过这种研究模式,借助“生活的常青之树”必将推动理论更好地发展。
总之,实证伦理是正蓬勃发展的一项实践伦理学科,其理论和方法尚不成熟,为更好地开展研究,需要相关领域的学者整合创造、共同推进。
[收稿日期]2015-01-08
注释:
①关于“Empirical Ethics”的中文翻译,国内学界并没有相应的研究,“Empirical”的汉语意思为“经验主义的,实证的”等,而“Ethics”的汉语意思即指“道德规范、伦理学”,因此,“Empirical Ethics”可以翻译为“实证伦理/道德”或者“经验伦理/道德”或者也可以以学科称谓,笔者将其翻译为“实证伦理”,作为用实证研究方法去探讨伦理问题的一种视角。
②“自然主义谬误”最先由乔治·爱德华·摩尔提出,他认为“善”是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且不可分析的思想对象。自然主义谬误是指用自然属性定义“好”,从实然推论应然。参见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9-58页。
③“理智主义谬误”意指这样一种立场,“从我们运用理性的条件获得约束性规范,或者在这些条件中提示它们的约束性特性的正当性基础”。参见Benhabib,Seyla and Dallmayr,Fred,eds(1990) The Communicative Ethics Controversy.Cambridge,MA:MIT Press,15-16页。
④正当性、合法性(Legitimacy)源于同一英文单词,国内译法不一。许多学者视为同一,笔者认为它们各自侧重不同。合法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层面的合法性包涵正当性。
作者介绍:王珏,女,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实证伦理、集体伦理;李东阳,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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