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3-04-30 16:31:32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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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 征和组织属性,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 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 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 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种粮大户 * 有 68. 2 万户, 生猪、 肉鸡、 奶牛规模养殖户* * 数量占比均超过 50%, 农机户达到 4192. 3 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 87. 7 万个, 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

98.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许多地方认为,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 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 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 转化, 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 —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2006 年国家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 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 股份合作等多元化、 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 年 6 月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82. 8 万家, 实有成员 6540 多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25. 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 45. 9%, 养殖业占 27. 7%, 服务业占 18. 6%。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 年中央提出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2012 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 12 万家, 其中种植业、 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 50 亩以上、 北方 100 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 1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 年出栏 2000 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存栏 20 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 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 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 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DOI:10.13246/j.cnki.iae.2014.01.001业、 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 56. 9%、27. 4%和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 辐射带动全国 40% 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 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明确,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 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 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 100 万个, 在农机作业、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进展很不平衡, 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

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 发育不足, 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 甚至存在“空壳 ” 、 “冒牌” 现象, 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 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 重数量轻质量, 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 搞简单的“垒大户” ,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 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 势头好, 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 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 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 一刀切。

二、 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 组织化、 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 以专业化为手段、 以规模化为基础、 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 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 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 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 包括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 包括专业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 包括龙头企业、 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 也无高低、 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 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 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 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 协同发展, 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 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 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三、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能忽视、 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 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 而不要“代替” 。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 “三农” 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 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 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将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承包农户是基础, 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是骨干, 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是带动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的重要力量, 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引领, 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 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 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 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们的工作指导中, 一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既要重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维护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坚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判断标准, 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 又要提高土地产出率, 把握好规模经营的“适度”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 又要通过市场选择、 优胜劣汰;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共同发展中让更多的农民分享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

四、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由于农业各行业、 各产品的特性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 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 — —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 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 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 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 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 劳动责任心强、 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 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 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 的弊端,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 — —农资采购、 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 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 办不好、 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 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 产品销售和农

机作业、 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 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 在农机服务基础上, 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 土地托管服务, 既不动产权, 又实现规模经营, 效果很好。同时, 为满足成员多样化、 多类型合作需求, 合作社也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创新合作方式。

— — —农产品加工、 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为农户、 合作社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 二次返利、 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与农 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 形成“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合作共赢” 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 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 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 所占份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从地方实践看, 不同产业和产品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方式和规模化路径不尽相同。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生产, 为实现高产高效, 选择规模经营户(种植大户、 家庭农场) + 社会化服务的较多。果蔬茶等园艺产品生产, 为提高品质、 形成品牌, 选择规模生产基地 + 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为保障安全、 生态, 选择规模养殖场 + 龙头企业的较多。我们要根据产业特性和经营主体特征, 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 明确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 充分发挥好各类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 各就其位、 各得其所。

五、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当前, 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 —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守住 “三个不得” 底线, 建立土地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有效机制, 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平稳流转。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防止土地 “非农化” 。

— —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家庭农场与农户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完善合作社、 龙头企业、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订单质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大型农机设备抵押、 畜禽圈舍抵押等适合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为新型

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 —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重点面向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经营者、 合作社带头人、 农民经纪人、 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吸引毕业生兴办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建立示范性家庭农

场名录制度, 明确标准和条件, 研究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推动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 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合作社联

合社的登记办法。研究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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