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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批准设立寄泊区?
广西船民于某致电:他的船近日停泊至某市区水域时,被当地公安部门收取二十元钱的寄泊费,感到不可理解,询问该项收费是否合理。
记者接到电话后,当即电话联系了收费的主管部门某市公安局。该公安局的负责同志详细地介绍了收费的理由,并传真给记者一整套关于收费审批的程序,包括该市公安局的收费申请、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文、市物价局、财政局的批复、致船民的收费公开信等。
该市公安局出于加强水上治安和消防管理,保护广大船大生命和财产安全考虑,向市政府提出了在市区水域设置船舶寄泊站的申请,得到市府批准和物价局财政局的审核后,按要求发出了收费公开信及相关公示,开始收取寄泊费,并明确寄泊费主要用于警务区民警值班、公安水警支队维护寄泊区安全的运转经费。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交通运输部有关人士认为,如果单就该市公安局的整个收费出台过程,应该说是符合当地某些规定,所收费用也适当,但有两点却需要置疑:该项费用是否该收?当地政府是否有权批复收取?
是否该收。众所周知,警察是公务员,被称做是“吃皇粮”的人,而维护一方平安是他们的应尽之责,其运转费用一般应由市财政统一划拨,而不应收取类似费用。例如,当110出警时,就不需要向报案人收出警费;同理,公路交通警察也不能划定一定的区域,声称收取停车费及停车安全保护费。陆上如此,水上亦理当如此,凭什么水上停船要多出一项费。
其次是如果收费成立,是否该属当地政府批准,公安局执行呢?按照惯例,维护水上安全与消防应属当地海事部门,是否应交费,交多少,该报由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如此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会不会陷于乱收费的嫌疑?船民所承担的安全消防费用包括在海事部门收取的规费中,如果真正出现消防等方面的问题,恐怕还是得海事部门出面解决。
执政为民,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涉及收费问题时,应全盘考虑,从大局着想,各部门能多协调多协商,这样也许就合理性多一点,老百姓的疑问就少一些。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彻底解决船民和记者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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