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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附件1:
交通安全责任书
甲方:教育局、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和《校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明确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校车是指学校、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民办学校法人购买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学校。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客车不得用作校车。校车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心健康、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
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该报告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学校应当与聘用驾驶人签订聘用合同、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三、严格校车管理。学校领导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的管理职责。(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板报、橱窗、校园网以及报告会、告家长书、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告家长书要有家长的签名回执,学校要存档。及时与有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
(二)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校车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校车驾驶人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的监督检查,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三)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教育局和交警大队备案,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四)加强隐患排查,明确一名负责人员分管校车的管理工作,详细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员、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学生家长自发组织合伙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和定时定点到学校附近等候学生放学送学生的社会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甲方:市教育局 乙方: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责任人: 责任人: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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