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与维度构建
作者:魏淑华王琦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04期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是指幼儿教师为胜任本职工作而必须具备的用以判断职业行为的是非善恶并保证自己的职业行为的向善性的内部心理品质,具有超越性、现实性、与指导性等基本特征。
一、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在人类道德史上,教师职业道德往往处于当时社会道德的最高水准上,代表着社会成员道德涵养的最高层次。在我国的思想传统中,教师职业道德以强调奉献为基本特质,偏重师德的社会期望与要求。“蜡烛”“园丁”的教师集体象征,既是很多教师选择这份“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的最初动机,也使很多身处现代社会真实背景中的教师从业者背负了沉重的道德心理压力。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过高的师德期待,会因其不可实现性而形同虚设。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想达到规范幼儿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目的,就必须在具备道德之义中应有的超越性的前提下,兼备现实性与指导性。
现实性,是指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作为幼儿教师个体的一种内在的道德心理品质,是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个体的各种需要、动机、兴趣和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系统。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不可能脱离其各种需要和动机而建立,而是幼儿教师在职业活动实践中,权衡满足职业对自己的要求与自己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现实性还表现在,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从事幼儿教师工作的个体的职业道德,这些个体同时还有多种其他社会角色,同时承担着多重责任与义务,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可能脱离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也不可以被要求通过牺牲个体的其他社会角色来获得。
指导性,是指职业道德应该是可以指导幼儿教师处理职业活动实践中的各种关系的,而不能仅仅是教育态度和价值取向,因为有一些“伤害学生”的事情是一些教师在“爱学生”“为学生好”这样的良好动机驱动下做出来的。这些关系包括各种人事关系、教学关系和外围关系等。人事关系,如幼儿教师与幼儿的关系、幼儿教师与同事(包括管理者)的关系、幼儿教师与幼儿家长的关系;教学关系,如教师的主导性与幼儿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完成既定教学任务与给予幼儿发展空间的关系、兼顾每一位幼儿的需要与幼儿全体获得进步之间的关系等;外围关系,如幼儿教师的职业行为与维护职业形象之间的关系等。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要对这些关系有所关照,认识到这些关系的存在,厘清这些关系,建构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等等。
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确立的依据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应该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结合幼儿的心理特点、依据幼儿教师的工作性质来确立。幼儿教师的工作性质,除了具备一般教育劳动的活动的教育性、劳动主体与对象的主体性、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教育活动过程评估与管理的.困难等特征外,还具备与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的工作劳动所不同的独特的特征。
工作影响的奠基性。在我国,幼儿教师从事的是3~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来说,由父母实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的教育影响,但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父母”这个角色并没有专门的“资质认证”和“教育培训”,所以父母的家庭教育素养存在非常大的个体差异,孩子接受的家庭教育由于不具有专业性而在质量上良莠不齐。对大部分孩子来说,学前教育是他们人生中第一次接受的家庭外专业教育。而3~6岁的年龄阶段,是孩子的认知、情绪、社会性等方面发展迅速且受外界影响非常大的时期。所以,幼儿教师对幼儿施加的教育影响在幼儿的全部受教育过程中乃至在一生的发展中都起奠基作用。
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幼儿教师的工作对象具备了一定的关于自我和外界的知识和认知能力,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些幼儿还处于人生的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其身体还是心理都还很幼稚,尤其是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处于懵懂阶段,这些孩子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意味着,幼儿的身心发展方向与质量受外界情境因素影响非常大。幼儿园是幼儿除了家庭之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和游戏场所,幼儿教师是孩子在幼儿园中主要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对孩子来说,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果幼儿教师对待孩子的言语和行为不当,将会对幼儿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此外,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幼儿的可塑性。幼儿的认知发展处于具体形象阶段,主要通过感知动作和具体形象认识客观事物,其心理活动及行为具有较大的无意性、情绪性和模仿性,能够表现出一定兴趣爱好但还不稳定。在幼儿园中,幼儿教师构思创设的教室环境、设计实施的教育活动、引导构建的活动规则等等无不对幼儿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塑造作用。同时,由于幼儿具有较强的向师性,幼儿教师本人在幼儿面前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可能成为幼儿模仿学习的对象,从而影响到幼儿的身心发展。
工作内容的全面性。保教结合是幼儿教师工作内容的重要特点。在幼儿园里,幼儿的活动内容全面而丰富,幼儿教师需要关照和引导幼儿的全部活动,不仅需要指导幼儿开展和参与各类游戏活动,指导幼儿参与劳动和身体锻炼,还需要照料幼儿的饮食睡眠和生活起居。幼儿教师不仅要负责幼儿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还要想方设法促进幼儿的道德、认知、情绪、社会交往和生活技能等各方面的发展。幼儿教师的工作内容不仅全面,而且还是非常细致的。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情境理解能力等都还较低,这些特点决定了幼儿教师在工作中要细心观察、用心体验、规则清晰、表达清楚、示范具体等。另外,因为幼儿的极大可塑性和幼儿教师工作的全面性,与中小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相比,此阶段的家长更关注孩子在幼儿园中的各方面情况,所以在幼儿教师的工作中,与家长关系的处理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维度设想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在其维度层次上,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基本行为原则,也包括具体层面上用来处理特定工作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行为底线。
(一)宏观层面的行为原则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在宏观层面上的行为原则可以概括为“以幼儿为本”五个字。幼儿教师的一切行为都以促进还是有害于幼儿的身心成长为是非判断标准。幼儿是幼儿教师工作的对象,更是幼儿教师的职业和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幼儿教师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就是幼儿教师尊重自己的职业和工作。而尊重自己的工作和对工作的投入,是幼儿教师自尊的重要方面。而从更本体性的角度看,幼儿是人,是处于人生重要奠基性发展阶段的人,每一位幼儿都是一条生命,是与幼儿教师一样存在的有意识、有需求、有感情、会受伤害的生命,“教育的真谛与要义就在于使人获得属于人的生命,去取得人的身份和资格,它要使人成为人。”这是对生命的终极价值的关怀。对于具有如此特征的幼儿,教师不仅是要尊重,而且还要有敬畏之心,敬畏幼儿并敬畏自己的职业和工作。
(二)具体层面的行为准则与底线
具体层面是指依据幼儿教师在工作中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所划分的不同领域。行为准则与行为底线,是指在处理每一类工作关系中幼儿教师需要遵循的行为规则和坚决不能触碰的职业行为禁忌。
1.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方面。行为准则方面,幼儿教师应促进公众对学前教育和幼儿教师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自己高水平的职业行为,保持幼儿教师职业的荣誉和尊严,提高和维护幼儿教师职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对本职业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信心,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本职业中来。行为底线方面,不得发表有损职业形象的言论;不得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伪造自己的职业资格;不得协助已知在品格、教育、或其他相关属性上不合格者取得专业职位。
2.在教学关系的处理方面。行为准则方面,幼儿教师要有终生成长的意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经常总结与反思自己的专业实践行为,在总结与反思中不断地充实、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提高自己的专业教育技能。在教师的主导性与幼儿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处理上,要明确所有的教育设计都只有符合幼儿的需要并通过幼儿的参与才能发挥其价值。在完成既定教学任务与给予幼儿发展空间的关系处理上,要明确教学的本质任务是使每一位受教育者成为独特的个体。在兼顾全体幼儿的共同需要与每一位幼儿的独特需要之间的关系处理上,要积极创新教育教学组织形式。行为底线方面,不得为了达到“预想的”的教学效果而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利或损害幼儿的利益。
3.与幼儿之间的关系方面。行为准则方面,幼儿教师应与幼儿建立并保持专业的师生关系。幼儿教师要重视与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幼儿,接受与尊重每一位幼儿在身体、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方面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按照每一位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使每一位幼儿的认知能力与个性心理品质都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成长。对幼儿的评价要公正、客观、真实且具有建设性。在行为底线方面,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利;不得因幼儿的种族、性别、身体外貌或家庭背景等原因而歧视幼儿;不得因非法律或专业需要而泄露幼儿的资料;不讽刺、挖苦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时制止侵害幼儿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并向相关部分举报。
4.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方面。行为准则方面,幼儿教师要以幼儿利益为重,与同事精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身心成长。尊重同事的人格和隐私,支持同事的专业工作,坦诚地与同事分享专业观点和资料。因为工作需要而对同事的专业工作进行评价时,应该客观且具有建设性。为同事作专业推荐或证明时,以公正、真实为原则。行为底线方面,不因年龄、性别、种族、外貌、职称、家庭背景等原因而歧视同事;不得破坏幼儿对同事的信任与尊敬;不得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不得因非法律或专业需要而泄露同事的个人资料和隐私。
5.与家长之间的关系方面。行为准则方面,幼儿教师应与幼儿家长(监护人)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尊重家长询问并获知幼儿在幼儿园中情况的权利,并鼓励家长积极地参与到对孩子的教育中来。客观、真实地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中的表现,并尽量使反馈具有建设性。尊重每位家长在种族、职业、收入、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特殊性,积极维护并帮助家长提高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与威信。行为底线方面,不得故意向家长隐瞒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不得利用家长关系谋取私利;不得因非法律或专业原因,而透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幼儿家长的个人资料和隐私。
作者介绍:魏淑华,济南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王琦,济南职业学院学前教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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