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偷盗上百元财物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时间:2021-08-31 18:53:44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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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偷盗上百元财物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原标题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16岁少年偷盗上百元财物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卓志明 袁瑞婷)一未成年人因一时贪念起而行窃,因犯罪情节较轻,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启动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对刚满16周岁的小军(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其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

  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初小军到本市找工作未果,暂住在本市凤岗镇某出租房内,见邻居房门合页螺丝松动,遂趁无人之机,破门入屋,盗走被害人周某的一部手机和三包香烟,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5.5元。

  本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启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受案后该院立即指派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专门办理该案。

  鉴于小军犯罪时年仅16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相对不起诉。为了对小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帮助其悔过自新,承办检察官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以科学评估其回归社会改造的可行性。得知小军成长于单亲家庭,在亲友心目中其品行端正、勤劳孝顺,且其母亲因疾病行动不便。后辍学外出务工,小军由于找工作不顺利而一时贪念起继而行窃,其在押期间确实能够积极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周某表示其没有遭受财物损失,且小军年幼,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通过综合评估,该院最终决定对小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让其回归家庭、回归校园、回归社会自我改造。

  三区检介绍,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执法方针,对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已触犯法律,但仍有被挽救的可能,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救助措施,社会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依法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对该类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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