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民法之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备考资料

备考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meiwen.anslib.com - 备考资料】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民法之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XX为大家介绍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你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备考资料

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民法之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http://meiwen.anslib.com)。收取的孳息,应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额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