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知识:证券监管的手段
证券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
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以法律规范形式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涉及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范围很广,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证券监管的直接法规,除证券管理法、证券交易法等基本法律外,还包括各国在上市审查、会计准则、证券投资信托、证券金融事业、证券保管和代理买卖、证券清算与交割、证券贴现、证券交易所管理、证券税收、证券管理机构、证券自律组织、外国人投资证券等方面的专门法规,几乎遍及证券市场的所有领域。另一类是涉及证券管理,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银行法、票据法、破产法、财政法、反托拉斯法等。这样,形成一个以证券基本法为核心,专门证券管理法规或规则相补充,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证券法律体系。
经济手段
指政府以管理和调控证券市场(而不是其他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在证券监管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经济调控手段:
1、金融信贷手段。运用金融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颇为显著。在股市低迷之际放松银根、降低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可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股市回升;反之则可抑制股市暴涨。运用“平准基金”开展证券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可直接调节证券供求与价格。金融货币手段可以有效地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和过度投机,有助于实现稳定证券市场的预期管理目标;
2、税收政策。由于以证券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即印花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收直接计入交易成本,税率和税收结构的调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减,从而可产生抑制或刺激市场的效应并为监管者所利用;
3、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例如,在证券发行方面采取上市审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种类和市场规模;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清算和存管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和许可证制度;交易过程中的紧急闭市等。
行政手段存在于任何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历史之中。区别是在市场发育早期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多些,至成熟阶段则行政方式用得少些。早期证券市场受社会经济诸方面条件制约,往往是法律手段不健全而经济手段低效率,造成监管不足的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积极补充。然而,证券市场毕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伴生物,其充分的市场经济特性必然要求伴随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因为过多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容易形成监管过度,扭曲市场机制。
自我管理
一般证券市场监管均采取政府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自我管理(或称自律管理)之所以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占重要一席,相当程度上是西方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结果。在市场出现到政府全面介入前的历史演变中,自我管理成为市场管理的主要形式。此外,证券交易的高专业化程度和证券业者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与证券市场运作本身的庞杂性决定了对自律管理的客观需要。应该看到,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存在主从关系,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自律管理机构本身也是政府监管框架中的一个监管对象。近年来,集中化证券监管和强化政府监管地位正成为各国尤其西方证券市场管理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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