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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二章第五节其他交易事项
一、交易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即时行情包括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证券交易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交易所编制指数时,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
证券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要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二、开盘价与收盘价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三、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对于连续3天以上(含3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要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四、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五、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大宗交易的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
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
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规定
六、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七、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通常称为ST股票,它是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情况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根据有关规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的情形
八、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在什么情况下要实行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合格投资者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的情形
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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