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疑难问题集锦
10.从外单位分回的股利是冲减投资成本还是作投资收益?
答: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外单位分回的股利,如果是短期投资形成的应全部冲减成本;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又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在成本法下作投资收益处理的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应冲减投资成本。具体可以参照下列例题:
例:20×1年元月1日,M公司用银行存款300万元对H公司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20%。
20×1年度H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本年度暂不分配。
20×2年度H公司发生亏损为20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200万元。
20×3年度实现净利润45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0万元。
20×4年度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利润300万元。
按照投资准则的要求,假设M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年元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300万
贷:银行存款300万
20×2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由于应冲减投资成本
=[200-(100-200)]×20%-0万元=60(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60=-20(万元)
因此,计算应收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40万
投资收益2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6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应收股利40万
20×3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400-(100-200+450)]×20%-60万=-50(万元)
由于已冲减投资成本的累计数为60万元,因此本期应恢复投资成本5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50)=90(万元)
借:应收股利40万
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50万
贷:投资收益9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应收股利40万
20×4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由于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700-(100-200+450+100)]×20%-(60-50)=4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40=20(万元)
借:应收股利6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40万
投资收益2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60万
贷:应收股利60万
11.问: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会计上规定企业在期末可以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才能据实扣除(其中的坏账准备,对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在计提时可以先扣除0.5%,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也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八项准备从理论上可理解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反映在递延税款的借方。根据谨慎性原则,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只有在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抵减时才能确认,在考试中,如要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题目均会给出“预期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转回”的条件,比如2001年的试题就给出了这种说明。否则的话,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时,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减值准备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并且未来实际扣除数无法预知,不能保证全额转回,因此每年都可能要调整递延税款余额。
12.问:接受资产捐赠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为什么?
答:对于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不需交纳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现金、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要交纳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对于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均须交纳所得税,接受捐赠的现金的会计处理为“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待转资产价值”,年度终了,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账面余额“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问:违反合同违约金支出是否是属于永久性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1)按照现行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未排除合同违约金支出,因此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不作纳税调整。(2)投资收益是时间性差异。
14.什么是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如何计算?
答:为了维护出租方的经济利益,如防止承租方过度使用资产等,出租方在出租资产时要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资产到期时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因此产生了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两个概念。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具体计算如下:
例:一台融资租赁设备,价值500万元,租期为8年,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它的公允价值为13万元。租赁合同规定,承租方担保8万元。承租人的第三方担保2万元。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1万元。
则:
(1)承租人担保余值=8+2=10(万元)
(2)出租人担保余值=8+2+1=11(万元)
(3)未担保余值=13-11=2(万元)
15.问: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未来应收债权大于原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16.问:在会计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的,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递延税款”科目,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答: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的,由于在报告年度已不形成欠交和多交所得税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企业不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时间性差异只能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核算;当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时间性差异应该通过“递延税款”核算,在本年度实际缴纳或抵缴时,转作“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问:哪些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均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关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18.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两个明细科目在使用上有何区别?
答: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或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如用于固定资产工程和集体福利)等原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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