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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违规处理
江西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认定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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