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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失踪证明
派出所失踪证明我母亲于1996年2月初1走失,父亲于2005年病逝。留有一平房49.41平米。今年动迁。我们想办理遗产继承。办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派出所出具我母亲走失的证明。当时母亲走失时,我们在户口所在地A派出所报案。之后该地方因为人口增多,土地面积扩充,2002年左右我们所住的屯被划分 到新成立的B派出所。我们先去的是B派出所,负责人员称我母亲走失时该派出所没用成立,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不给予证明。 后又去了,A派出所。该所长称一、此事过去太久 ,找不到当时的记录 二、当时办理这件案子的人以经不在了。无法了解当时情况。三,如果该派出所给予证明是越权行为。 也不给予证明。
这样我们得不到派出所的证明,我们就没有办法办理继承。
我的问题是A、B派出所谁该给予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说得简单点就是:到人民法院去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应该由法院来证明。
须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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