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林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林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另外,林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早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林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林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该医药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应判决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原作者:三茅学习传播员[提供了劳务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