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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通用10篇)
为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以及自我保护能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3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引用标准
本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
3、消防组织机构
3.1 公司设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安全环保部是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4.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1.1 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筹建消防设施、购置消防器材。
4.1.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1.5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4.1.6 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可行的灭火和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疏散预案。
4.1.7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2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2.1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2.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4.2.4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和技能。
4.2.5 拟定年度消防资金投入方案。
4.3 岗位的防火责任
4.3.1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3.2 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4.3.3 发生故障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当班调度系统。
4.3.4 对存放在 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维护。
4.3.5 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报警。
4.4 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产权转卖的单位或资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在资产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防火责
4.5 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属地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
5、防火安全检查
5.1 厂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要经常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2 车间、班组要结合综合安全检查,把消防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3 工段、班组要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要做好交接和防范。
5.4 安全环保部建立防火检查台帐。
5.5 防火检查的内容
5.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5.3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6.1.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
6.1.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6.1.4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6.1.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1.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6.1.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6.2.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6.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6.2.3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6.2.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2.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6.2.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6.2.9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6.3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6.3.1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6.3.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6.3.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6.3.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6.3.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3.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6.3.7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6.3.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3.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7、消防教育规范
7.1 新员工入厂教育
7.1.1 新员工入厂要进行四级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学习企业的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4
一、认真执行消防部门制定的消防规章制度及灭火方案。
二、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岗位责任制,组织学习立足自防自救。
三、熟悉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以及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方法,维护好各种消防设备。
四、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
五、组织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员,如发生火灾要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并保护好现场。
六、厨房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防火安全。
七、厨房每周清洗一次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并且每季度工程部对设施设备进行安检,以防止隐患发生。
八、如发生火灾及时通知总机及监控报警电话。
九、厨师开炉前先开风门,然后点火种,下班后要与保安配合检查所有设备是否关闭。清点完毕双方在检查表上签字并做好员工厨房交班记录后离开。
十、热油开炸时,要严格注意控制油温,防止油锅着火。
十一、员工清洗厨房时,不要将水喷洒到电插座、电开关处,防止电器导电引起火灾。
十二、灶头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电源、气阀并迅速上报,负责保护好现场,以便保安部和工程部进行检查。
十三、每位当班厨师要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检查。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5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
第八条国土房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义务。
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确定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工作。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建筑保修期内依法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高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管理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占用避难间。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内部装修或者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管理者。管理者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车取水口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不得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酒店应当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居住在高层建筑内的居民应当学习高层建筑火灾应对知识,自备灭火器、防烟面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举报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举报的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高层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操作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酒店未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每日设24小时专人值班或者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6
消防管理制度
1、以预防为主,要抓好宣传教育,使人们有重视消防工作的意识。定期出黑板报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性检查,以消除火灾隐患。
3、消防管理具体落实到人,由园长牵头主管,职责分清,真正落到实处。
4、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保证各安全出口的通道
2、园内是禁烟区,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3、每天教职工下班之前保健员要检查火源。
4、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并做好记录及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一、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
1、加强日常管理。
2、灭火器的外观检查。
3、一至二年检修,灭火剂再充装。
二、对室内消火栓的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并进行防水试验。试验后及时擦干,在消火栓阀杆上加润滑油。
2、定期检查消火箱门、卷盘、水带等,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理。
3、定期检查供水系统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防止设备损坏。
三、对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每月定期检查,严禁堆物、设广告栏。
防火巡查制度
1、要认真观察,系统分析,事实求是。
2、要有政策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经济观念。
3、要科学安排时间。
4、要坚持原则,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5、要注意效果,不走过场。
6、要注意检查那些通常易被人们忽略的火灾隐患。
消防值班制度
1、建立防火档案。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值班记录。
3、双休日、节假日都有值班表,并做好值班记录。
4、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暑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确保安全。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管理制度
我园目前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有我们要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1、要专设仓库、或是存放场地。
2、要对各类危险品进行分类、分项储存,要符合分类存放的原则要求。
3、不得超量储存。
4、危险物品储存的`养护管理主要是抓好防热、防潮、防冻几个环节。
用电消防管理制度
1、要严格检查路线,特别是架空线路的防火。
2、做好室内、外布线的防火检查。
3、做好电缆布线的对防火。
4、决不乱拉线路和插线路。
5、检查照明设备的安全。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7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现规定食堂管理制度。
一、炊事员要经常打扫厨房,清洗水池,清理发霉食物,保持食堂整洁。
二、煮饭起火时灶间不离人,烧火柴堆放要远离厨房。
三、炊事员处理好膳务工作后要上好门锁。
四、经常检查水质,不喝生水,不吃变质饭菜。
五、食堂内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
六、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品,保证食品质量,以防中毒。
七、禁止使用电炉煮饭,烧开水,取暖。
八、积极消灭“四害”。
九、后勤人员经常检修液化灶以免漏气确保安全。
十、炊事员要及时清理周围赃物,打开窗门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8
一、总则
第一条 火灾无情,人命关天,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切实加强我校消防管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或少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任副组长,政教处副主任、总务处、教导处、电教处主任为成员。下设消防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成员与安检小组同)。检查小组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一把手报告。一把手必须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学校对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消防工作纳入行政干部政绩和教职工业绩考核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在年度考核评比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学校对于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或者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者,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执行。
第二章 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
1、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在公共楼道间堆放杂物,妨碍疏散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
4、违章存放各种燃料的;
5、违章用火用电的。
第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检讨:
1、有火灾隐患而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
2、在阳台、楼道间燃放鞭炮的;
3、在学生公寓住宿,使用蜡烛、油灯照明的.,或者使用“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电炉等违章电器的;
4、在实验室做实验,因违章操作引起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的。
5、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玩火,或者燃放烟花鞭炮的。
有本条第3、4、5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每人次扣除1—5分。
第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具结悔过书: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的;
2、故意损坏用电设施,制造电线短路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火灾发生时,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每人次扣除6—10分。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九条 被裁决交纳罚款或者违规押金的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必须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两日内,将违规押金交到政教处;是教职工未成年子女、亲属的,由领导小组给予训导;是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亲属(成年)、子女(成年)、保姆的,则在其工资项下直接扣除罚款;是校外人员的,由学校保安队酌情处理。
第十条交纳了违规押金的学生,毕业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证明没有发生第二次违规行为的,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个单位发生火灾,坚决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干部的聘任考核和教职工的年终考核、个人评优、职称评聘以及单位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9
第一条宾馆防火安全管理实行所长全面负责制度及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条客房内的所有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三条宾馆区域内禁止动用明火,如因需要必须动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对固定火点如烧水炉等,应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使用。
第四条禁止随地乱扔烟头,会客室、接待大厅和客房内应备有烟灰缸,提示吸烟人员应将火柴杆,烟蒂放进烟灰缸内。提示住宿旅客不得卧床吸烟。
第五条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随意增设耗电设备,客房除设置电器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办公用电器设备及生活用电器器具,如客人必须使用时,应经所在单位保卫科批准,正式安装使用。
第六条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日常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用后要及时关闭。
第七条宾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客人携带的`应由本所设专门房间代为管理,退宿后取回。
第八条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指定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好用有效,客房应张贴疏散引导图,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每个人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火灾。
最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10
一、仓库安全防火工作非常重要,切实做好以防火为中心的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霉变残损),库房必须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确保仓库安全。
二、仓库要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相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培训,检查仓库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合理摆放,方便使用,固定位置存放,并设专人保养,检查和维修,严禁挪用。
三、库房货架,货垛要离开电灯,电源60厘米以上,主通道不得少于150厘米,离顶和管道设施不得少于50厘米,离消防喷淋头不得少于60厘米,消防栓及配电箱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商品。
四、库内电器设备的增减,拆装要报防损部备案,批准后由专人处理,废旧包装等易燃品要及时清理,堆放在安全地点。
五、库区严禁吸烟、用火,库房机械维修、用电、用火报防损部备案,取得批示后方可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商品的各部组负责人就是安全防火负责人,所管商品的范围就是该安全防火范围,负责人要与防损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议书。
七、负责人与员工促销员要经过防损部的安全防火知识培训。
八、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火柴、火机等物品。
九、与仓库商品无关的各部人员不准进入仓库重地,外部人员未经防损部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厂促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库房取货。
十、库内要加强电源、电线的管理,保持库内清洁卫生,各部组早中班负责人应每日检查库内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防损部。
十一、负责人每日认真检查库内情况,发现隐患应及处理,并上报防损部。
十二、仓库一旦发生火情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部组义务消防员进行抢救,并上报店总与防损部 经店长批示后方可报警。
十三、仓库负责人与义务消防员必须基本做到二知三会。 二知:防火知识、灭火知识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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