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时间:2024-07-03 20:58:27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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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讲述西方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仅供大家参考。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哈罗德。j。鲍尔曼认为:教皇革命是欧洲历史的断裂,至少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间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世俗皇帝手中独立出来,为组织管理教会机构而形成的教会法是欧洲现代法律传统的起源。而在罗马法的辉煌随着帝国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东迁及基督教成为国教而逐渐并彻底地消逝之后,教会法引领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起,西方所有国家甚至在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渊源悠久的历史赋予其傲视短暂一时的政权领袖的自然威权。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和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断发展,而又流传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事情。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所有的法律都从它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那么关于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质疑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

  法律传统性质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维持秩序,又旨在实现正义。可以认为秩序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正义本身也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它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正义一直被宣称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为实现正义的更基本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对某种东西终级胜利的信仰的情况下生活。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实现正义的能力)和信仰人为了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自觉地攻击当时既存秩序和自觉地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这样的信仰基础是无需也无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论证的,是先验前提。

  似乎是人类被共同赋予的秉性和智慧,有所敬畏才能共存共荣。西方国家人们虔诚信仰基督,成为世俗守法的精神根基;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贤哲也断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得人心者得天下,是也。然而,究不清何故,中西方却源此而分道扬镳,渐行渐远。西方社会发展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法治理念,对 超然于世俗之上的神的崇拜、基督的信仰为世俗的治理提供了内心服从的支撑,人们认同作为神的子民,全体一致平等,共同服从于神的召唤;中国社会则于世俗人中造神而膜拜,以此人造神灵教化威吓人心,形成人上人等级,因而衍生出两千年的人治社会。打倒孔家店、帝制推翻后,不再有替天行道的帝王,也就无所畏惧了,无畏则无法。中国的法律原本不具历史渊源,没有厚重历史承载的东西是浅薄不足敬畏的,以此言之,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路漫漫其修远兮。

  篇二: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法理学家、法史学家以及社会主义法专家,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法律与革命》一书讲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教皇革命的冲击下,在12世纪和13世纪产生了最早的现代法律体系,即罗马天主教会的“新的”教会法,以及逐渐出现同时共存的诸多世俗法律体系——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和商法。实际上,教会法在许多方面都为世俗法的发展提供了榜样,且内容叙述详尽和论证深刻,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在体系上分为两大块,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西方历史上的教皇革命中,教会通过法律朝着正义与和平的方向为拯救俗人和改造世界而努力。不过,这只是教皇革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皇帝、国王和领主增强法律权威,创设数以千计自主的和自治的城市;建立大学和发展新的神学和法律科学等等,一言以蔽之,教皇革命具有全面变革的特性,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也即教会法及各种世俗法相继出现。教会法是近代西方的第一个法律体系,在12世纪被理解为及时向前发展的一种一体化的法律体系,但是日耳曼法仍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支持这种似是而非的事实的证据最明显表现在可以从教会内部各种新的法律发展中找到。与此相类似,日耳曼民俗法也是取代它的世俗法律体系的一种必要基础。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是一种新的教会法体系和各种新的世俗法体系,同时,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正是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从而使得各种新的法律体系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混为一体的各种旧法秩序中脱胎出来。教会法内部高度系统化,采取发展与婚姻、遗嘱、财产、协议和不法行为有关的刺激法律体系的形式——基础是教会对圣礼、遗嘱、有俸圣职、誓言和犯罪分辨具有管辖权。世俗法律体系都或多或少局限于某类具体的现世实务:封建法针对封建实务,城市法针对城市事务,王室法针对王室法实务,等等。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正是伯尔曼的贡献所在。作者倡导一种复合的历史观,在书中的尾论部分使用“Beyond Marx,beyond weber”为题,指出,“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所有意识形态,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于贬低、否认和无视近代西方的制度和价值在前新教时代、前人文主义时代、前民族主义时代、前个人主义时代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深厚根基;他们全都试图掩盖发生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西方历史的断裂”,指出这种过去研究者的缺陷,并用自己的论证加以说明。“至少不能只把西方历史中的法律完全归结为产出它的社会物质条件或观念和价值体系;还必须把它部分地看做社会、政治、智识、道德和宗教发展中的一个独立因素,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而不仅仅是结果之一。”这是与我们过去接受的被极端化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历史观截然不同的。

  “每次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的:一次基本变化,一次迅速的变化,一次剧烈的变化,一次持久的变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一种基本的法律,一个遥远的过去,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每次革命都历经不止一代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他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体制借以产生的最初暴力事件,而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这种对于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对于传统的同样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态度更容易让人接受。

  “西方法律传统像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但这一点并不是科学上能证明的,而最终是由直觉感知的。”以自己的知识和觉察,深刻的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是空前的。法律传统的危机不仅仅是法哲学的危机,而且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危机,在20世纪,法律传统的历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蚀,这种传统本身正在面临崩溃的威胁。作者认为就目前的危机已经达到了可与过去曾经打击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相提并论的程度而言,并且目前的危机更深,不仅是自18世纪已经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的危机,或自17世纪发展起来的自由主义的危机,或自16世纪发展起来的世俗主义的危机;而且也是自11世纪后期一直存在至今的整个法律传统的危机。

  法律与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读之书,学习此书能让我们更了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也就不能明白我们追求法治的意义所在;法律与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须长读之书,因为其中的宝藏不是能够一次两次挖掘的,那些闪亮的批判精神值得我们法律研习者学习;法律与革命是一本对过去历史的重新整合,能让我们回溯过去的足迹又能找到未来的知道路线。

  篇三: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我是一个折中派。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师伯尔曼的贡献所在。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但纵观全书,作者广博的知识储备,开阔的想象力,客观的立场,都使得本书有着浑厚的力量,使得其结论坚不可摧。

  作者力图打破法律概念主义对法律视野的束缚,始终对狭隘的法律视野,包括“排他的政治的和分析道法学”和“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以及“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的法学”(第3页 )都持着一种批判精神。这让我们这些涉世未深的学子大开眼界,大开心界。作者倡导一种复合的历史观。这与我们过去接受的被极端化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历史观有所不同。他指出,“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所有意识形态,都不期然而然的致力于贬低、否认和无视近代西方的制度和价值在前新教时代、前人文主义时代、前民族主义时代、前个人主义时代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深厚根基;他们全都试图掩盖发生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西方历史的断裂。”(第40页)。他指出这种过去研究者的缺陷,并用自己的论证加以说明,这种历史负责主义的精神尤其值得我们学习。

  “每次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的:一次基本变化,一次迅速的变化,一次剧烈的变化,一次持久的变化。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一种基本的法律,一个遥远的过去,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每次革命都历经不止一代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他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他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第19页)作者这种对于革命的深刻理解,和对于传统的同样深刻的理解,使得他的态度更容易让人接受。这恰好折射了我们民族在对待历史问题上的种种极端的错误做法。他以自己的知识和觉察,像一个预言家一样,深刻的指出了他的结论: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是空前的。作者认为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现实。这从西方法律传统的十个特征只有四个还能成立这点上可以看出。法律的相对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培训中心的兴旺,超法律的因素仍然可以评估和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度,以上是四个仍然成立的传统。但是下面六个已经受到严重的削弱,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法律向前发展的趋势,法律内在有机的逻辑性,法律超越政治性,法律之上的根源,法律的.超越革命性。由此,作者认为:法律传统的危机不仅仅是法哲学的危机,而且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危机,在20世纪,法律传统的历史土壤正在受到侵蚀,这种传统本身正在面临崩溃的威胁。

  伯尔曼还有一部名作《法律与宗教》的著作,“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的名言就是出自此书。如此宏大的视野,如此悲天悯人的情怀,是在是让人震惊。这不禁让我联想到黄仁宇的大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作者以其“大历史”的宏观视野,涉足欧美等国的近代历史,讲解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路径。书中侧重分析资本主义的技术性格,将资本主义综合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揭示了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正是也让我联想到了马克斯·韦伯的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此书著述了资本主义的起源和本质,以及宗教信仰与日常经济行为的关系问题。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正以这种精神作支撑 ,它是欧洲理性主义长期发展的产物。作者得出了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与新教伦理有着一种内在的亲和关系的结论。虽然这些书针对的不同的重点,但殊途同归,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论。

  “网友语焉不详者”在观天茶社中发表读书笔记说道:为什么要读此书:我国教材的缺陷——本质主义的观点:法成为经济的国家的简单产物,及外部压力的“回应”,某种至高意志的工具;一般历史与法律史的“粘贴”,而不是从法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历史地逻辑地把握法自身的有规律的发展;法自身的历史消失了:实体性、主体性、连续性无从得见;制度史与思想史的分裂;不是把法律传统理解为活的现实力量,这在中国法律史上尤其突出。我认为这位网友说的十分钟肯。我们的教学和学习中就是缺少伯尔曼这样的一种灵活性的高度,过于机械的守卫着某种政治正确的理念,长时间不能有效的思考,为什么就不能换个角度呢?“法律守望者”也在西政青年公社中发表读后:伯尔曼浓墨重彩的把宗教改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内在动力。事隔11年后,2004年它的姐妹篇《法律与革命Ⅱ: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也由哈佛出版社出版(现无中文译本)。伯尔曼选择宗教改革来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进行阐释,这一观点与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迥然不同(参见《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他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始于格里高利七世的教会革命,这一事件成为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动力,伴随这一革命出现了教会法、商人法、法律职业集团。而《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则认为商人对整个西方法律传统起到至关重要之作用,两本书所采用史料几乎相同,但观点确截然对立。这种多视角的写作,对认识西方法律传统有裨益而无害。作者笔下的西方法律传统是怎样形成的呐?为什么作者要去追寻传统的起源呐?作者在开篇就直诉了自己的观点,“我不得不从遥远的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和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到摆脱目前困境的出路。”这就是作者写这本书的动力,试图在历史中找到打开西方法律目前困境之门的钥匙。中国的法律传统真的如20世纪之初那样在全面消亡吗?直觉告诉我,在实体法上,中国的法律传统已被清除干净,但其在民间法上依然存在。它在顽强生长着,就如大火燃尽之草原,春风吹后必将绽出勃勃生机。借用书中的一句话:“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只是从历史中寻找答案。历史不是概念,历史就在眼前。我们缺少恰当的方法,缺少恰当的耐心。读了本书,我也有了一种冲动,去寻求中国古代思想的脉络,去找回失落的宝贵的传统,但是限于知识的有限,这个巨大的任务只有等慢慢的去体会和完成了。

  在导论中,伯尔曼描述了这样一种法学研究的倾向:走向一种法的社会理论。着让人想到了纷纷扰扰的各种法学流派。他们个树一帜,著书立说。但是恰如生活的常理一样,任何一个深刻的描述都逃不过片面和狭隘。伯尔曼试图用自己综合的知识,打破过去的隔阂和成见,希望用自己的理解去构建一个全新的境界。这与被称作综合主义法学的博登海默不谋而合。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认为,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会对法律的最终真理表示失望并放弃对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则的探索?在错综复杂的法理学史中是否还有任何理性的线索可循?因为我们承认;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室和角落。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难就更大。所以我们说,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社会、经济、心理学、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者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们承认某些社会力量或正义理想可能在特定时期对法律制度有特别强大的影响,但是,无论用惟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遗产、经济、心理学或种族),或者用惟一的法律思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公共福利)来一般分析和解释法律都是不可能的。

  读此书,我们随时都要准备接受惊喜。我们随时都会被作者的论证所折服。对于封建主义这个词语,伯尔曼有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封建主义不可能在1789年的两百年前就已经结束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法国大革命将是一场空闹一场,甚至更为严重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将成为错误的东西。封建主义的概念,像是中世纪的概念同样程度的承载着隐藏在背后的意识形态的假定。形容词“封建的”来给具体名词封地(feod),从11世纪开始,这个词具有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含义;而指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抽象名词“封建主义”一词则是在18世纪才发明的。(第40页)这种论述对于我们肃清以往社会科学中封建滥用、错用的惯性有所缓解。封建主义近代以来被我们错误援引和借用,乃至于完全和西方用作了不同的语境上来了。 已经有诸多学者指出,我国的封建时代,早在秦朝以前就结束了,这点上不同于西方一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才与王权的力量一起将封建主义逐出历史的舞台。秦汉以来中国总体上一直保持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色彩,从来不存在西方历史上所谓的封建制度。明晰了这一点,也才有可能打通古今的脉络,才能不被意识形态的僵化思想左右,做出更多的谬论。

  第一个近代的西方法律体系是天主教的教会法,这种法律体系在特征上,与当代社会理论家们所说的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世俗的、理性唯物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法律体系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基督教育世俗司法管辖权的二元性是西方文化的一个显著的(如果不是独有的)特征。(第42页)之前我只笼统的知道西方社会的二元特征,在这里,作者如此具体的论述,如此鞭辟入里的描摹,使得这一形象在我脑海里生动起来。这与古代中国是不同的,我们过去,虽然是以道德治国,但从来没有形成一个实体性的道德法律体系,而恰恰是把道德和礼(如果说两元性在周朝以前还存在的话,因为有“出礼则入刑”的说法,但那也只是两个世俗的区分)融合到现实法律体系中去的。到了唐朝,唐律的精神是“一准乎礼”,法律和道德几乎完全融合了。

  对于西方法律传统在大学中的起源一章,我记忆犹新。大学这个神圣的殿堂,这个储存知识,生产知识的宝库,居然如此早的在西方产生。那时候大学的繁忙景象,就已经能够让今天的人惊讶。大学中最早的两个专业,一个是神学,一个是法学。这不正好昭示了西方的传统所在,不正好揭示了西方两元的法律体系的一个传统的由来。我国虽有太学,但从来不会有这样的氛围。几万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在这里共同研习罗马法,学成之后,纷纷归国然后用自己的智慧贡献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作者借爱德蒙。伯克的话揭示出,“欧洲各国的法律取自同样的源泉”,虽然后来走了不同的道路,但是仍然“存在大量可与我们自己的法律相比较大中世纪法”(梅特兰语)。

  法律与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读之书,因为不读此就不知西方法治传统的由来,也就不能明白我们追求法治的意义所在。法律与革命是一本法律人必须长读之书,因为其中的宝藏不是能够一次两次挖完的,那些闪闪发亮的金石之论值得永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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