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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新政策
职工的医保政策也是非常受关注的,职工医保有哪些最新的政策呢?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生职工医保新政策,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到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
三、医疗保险费是怎样构成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构成。
四、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为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
1.个人(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月缴费5元。
2.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缴纳。
3.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五、怎样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要注意哪些?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文件精神,单位职工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将退休人员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和年限认定表(该表电子件可在群共享下载)拿到职工医保科(咨询电话48283011)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逾期未办理的,将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医保待遇。
七、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开了单位后,医保该怎么接续?
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离开单位后,可到户籍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特别提醒:在离开单位,参保中断3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缴断缴期间医保费的,可不中断待遇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将从再次连续缴费之月的第7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八、个人账户怎样使用?
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进行管理,社保卡由参保人员自己保管。
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可以吗?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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