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3)

时间:2024-09-08 15:33:54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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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3)

  (二)预算目标设定的原则:

直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3)

  预算目标的确定需考虑行业特征、企业生命周期、公司发展速度、公司市场规划与导向等因素。

  预算目标的确定遵循先进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预算的先进性是指预算是要经过企业员工的努力才能够完成的。先进的预算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目标。预算的现实性是指人们经过努力确实具有完成预算的可能性。预算只有同时具备先进性和现实性,才可能具有科学性。

  (三)预算反馈

  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应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财务部每月编制预算执行表,比较实际与预算目标的差异,并作差异分析;并对预算管理制度提出制度改进建议和相关的规程修正建议。

  (四)预算考评

  1、预算考评内容

  对各控股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进行对比,考核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

  2、预算考评的实施

  考评为财务部门考评,由各级财务部门依据预算标准对预算执行部门的各种经济行为实施事中审核,确保预算执行机构在预算标准框架下运营;

  3、预算考评机构和考评依据

  财务部与人事部共同完成预算考核指标及其标准的制订;考评的基本依据是各控股公司的可控预算目标。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万利达总部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可以设立下列奖项:

  3.1对于各控股公司超额完成的利润部分,将以超额完成数的一定比例奖给各控股公司经营者及员工;

  3.2节约奖:对于成本费用有节约的,公司按一定比例奖励费用发生部分;在物资采购方面,在相同质量情况下,将比预算降低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采购单位。

  3.3预算先进管理单位奖:对于全面预算管理做得好的单位,由经理办公会评出预算先进管理单位,并给予奖励。

  (五)预算调整的条件:

  1、产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2、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3、公司组织、战略的调整,如:出于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部门或控股公司之间进行整合,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等。

  4、财务部认为应该调整的其他事项。如: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经理办公会的追加任务等。

  第八章 企业清算

  第十二条 企业清算

  (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企业自宣告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二)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三)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账: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四)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私营企业的剩余财产归个人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它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企业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供给社会各方面。正确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快报,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快报是企业每月在正式编制会计报表前,所提供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通过快报可以及时的了解企业本月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正确的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产经营的问题。

  公司下属控股企业每月6日下午(节假日不顺延)必须将快报以电传和电子信箱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报表内的指标不得缺项,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与正式报表不得有较大误差。

  公司汇总快报,必须每月8日下午下班之前报出,要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同时,要对快报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便向总经理和有关部门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及公司为管理需要增加的有关报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因管理需要增设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2.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2.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2.6企业合并、分立;

  2.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2.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2.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3.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3.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3.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

  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企业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

  第十章 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四条 经济活动分析

  (一)对公司整体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

  (二)对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具体量化分析,通过期间比较,发现问题与异常,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费用开支、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分析,甄别异常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四)负责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保证准确及时,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费用分析表、趋势分析表等。

  (五)分析公司收入、利润实现情况,提出增收合理化建议。

  (六)对公司内控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制度

  (一)坚持全部财务收支只能由总经理一人审批的原则,防止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不一致。

  (二)严格审批制度,一切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领导审查,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基本建设支出必须有现场监工人员签字,主管施工领导初审,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管理规定类:制度、办法、规定;文书类:经济合同、工作计划、总结等。

  2、形成的各种会计档案应按顺序排列,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按年度立卷,移交专人保管。

  3、对破损的会计资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己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4、磁性介质会计档案包括:磁盘、光盘、硬盘等。

  5、卷内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简明,能确切反映案卷内容,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6、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

  7、归档的会计档案均应保持齐全完整。

  8、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9、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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