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7 14:12:27 兴亮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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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谞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

  此外,陈谞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谞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谞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网络订餐月底出台监管办法 无许可禁售自制食品

  未经许可不得网售自制食品 消费者可向外卖平台索赔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记者从昨天的“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动员会”上获悉,本市月底将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网络订餐、“朋友圈美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针对网络订餐,《办法》规定,外卖平台须对入驻商家严格审核,消费者点外卖吃出问题,可向外卖制作餐馆和外卖平台索赔。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经营项目,食品包装上应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D044

  相关新闻——6家无证网上外卖餐馆被查

  在海淀区学院路北京邮电大学南门外,大约500米的街上小饭馆一家挨着一家,大概有40多家。今天上午,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和海淀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进行突击检查,6家既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馆被要求暂停营业。

  这些小饭馆面积都不大,有的小操作间两个人转身都困难。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网监执法大队队长李旼告诉记者,今天查处的“申五厨房”等6家饭馆都没有经营许可证,通过饿了吧、美团外卖进行网络订餐服务。食药监局目前正通过网络搜索进行全市排查,已经锁定了一些有问题的外卖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提供问题外卖餐饮的网络平台,将面临5万到20万元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一、新增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新《办法》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二、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

  新《办法》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进行了明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4)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7)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进一步细化和加严各环节检查内容

  新《办法》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

  (1)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

  (2)明确新增了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3)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4)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进行了单独明确;

  (5)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6)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7)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增加“场所清洁维护和设备设施清洁情况”,新增“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四、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

  新《办法》规定按照风险等级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并明确了四个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五、新增对检查人员的要求

  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六、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七、新增随机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八、细化了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新《办法》将原来的“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检查结果进一步细化,并分别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1)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3)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4)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九、新增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理及认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十、明确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为避免重复检查,新《办法》规定对于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延长检查结果公开时间并明确公开方式

  新《办法》将检查结果信息公开由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延长为20个工作日内。明确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十二、增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及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罚款金额由“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十三、新增从重从严和从轻处罚的原则

  新《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办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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