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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
其中,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820元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增至18元。这是上海第2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社部门在解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指出,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些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90元,分别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此外,还提高了医保封顶线,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有关就业补助也相应提高,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1456元/月提高到161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910元/月提高到1010元/月。同时,上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1940元/月的基础上调整为214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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