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重视原理,司法考试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法考试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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