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4-02-23 10:12:55 宇涛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国家为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下面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一起来学习下吧: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及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

  (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首次提出及初期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于1991年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和经办方式,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1995—1999年间,中央及地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部分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利用自保机制涉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领域。

  这一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4—1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使得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的小高峰。

  (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一支独大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新生事物,经验不足,业务发展中出现了多头经营、监管真空及部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1999年底,国务院对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包括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归属商业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经办模式。随后,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发文明确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

  这一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受托管理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均转制为企业年金,超百亿元的托管资金规模使得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则难以享受各地给予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8.33%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三)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推动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同等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团体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是印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税延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上述举措的实施,逐渐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获得与企业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呈现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给予团体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统一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内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享有的优惠权利,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发展历程

  一、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现社会互助共济。

  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进入个人账户的,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制度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了共济性。

  但是,在新中国刚成立时,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这样的,是经过了五十多年的不断调整,完善和改革,才有如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年到1984年,我国采用的是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或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华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职工在退职后,在劳动保障基金项下,根据职工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支付退职养老费,养老费相当于在职工资的50%到70%,付至死亡时止。

  1955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80%,但是这个规定导致了与企业职工退休金标准的不统一,在工人和干部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不一致的矛盾。

  总的来说,1951年—1966年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为:

  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相关联,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

  所以,在那个时候,没有养老保险的说法,人民都把这个叫做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改革中明显地暴露出其弊端:

  ①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在当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区县以下小集团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也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所以当时人们都把进入全民单位作为理想目标,不愿意到非公有制单位去工作,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以及多渠道就业政策的实施。

  而且80年代以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大量增加,而“企业自保”以及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使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亏损企业因无力支付退休费,被迫减发停发养老金,导致退休人员上访不断,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也因养老负担沉重而影响了竞争能力。

  ②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意识淡薄。

  ③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指数增长挂钩

  在50年代和60年代,职工养老金按规定领取,一般很少做调整变动,随着物价改革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使原有的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应降低。

  第三阶段:1984年起,全国开始试点并且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各省、市或者县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年当地养老金的支出,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缴纳比例,统一向企业征收,再根据需要返还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1985年1月,发布了《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

  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为基础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时代结束了,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的束缚,并且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在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形成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但是,试行下来不同情况的企业缴费比率差距很大,全国平均缴费水平不到20%,而在职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较多的市县,他们的缴费比率已经达到30%甚至更高,好的企业或人员年龄构成轻的企业拖缴、欠缴乃至漏缴、拒缴养老保险统筹费,差的企业或养老负担重的企业拼命要挤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第四阶段: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5年3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次提出了“个人账户”概念,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创新。

  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一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这里的统一体现了五个点:

  ①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②统一了企业缴费比例

  ③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④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即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⑤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办法,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

  2000年12月25日《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调整了两个账户的比例,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支援个人账户。

  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确认企业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

  至当时为止,仍然有两个突出问题:

  ①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的特点。

  2015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其改革思路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统一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并且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步实行个人缴费,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

  以上都是针对城市工作的人群开展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工作的老人退休后,可以依靠一定的养老金安度晚年,但是,大多数没有退休金的农民却面临着如何养老的问题,于是,民政部于1987年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筹集做了规范

  1993—1997年是全国推广的阶段,随着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建立起来,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基金积累初具规模

  1997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市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7452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149亿元,基本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县、乡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逐步建全。

  1998年受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养老保险账户利率下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下降,在某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央决定清理整顿原有业务,停止开展新业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经历重大挫折。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新农保”)试点。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更具普遍性和社会性,更具互济性和福利性,凸显了政府的主体性。

  2014年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

  1987—1999年的老农保阶段

  2009年的新农保阶段

  2014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阶段。

  每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探索,对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而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则是从2011年开始试点。

  2011为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分两步走的改革任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20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将近60年的改革和完善,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24亿人,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18亿人。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67亿人。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相关文章:

养老保险知识10-11

我的心路历程作文(通用18篇)08-27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1-17

济南养老保险查询01-20

养老保险的合并与转移04-27

养老保险交多少年04-02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01-19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04-06

教育对经济发展的影响03-30

祝福公司发展的话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