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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出事算工伤”引社会争议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对此次最高院出台的新规定,为了便于公众理解,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称,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都属合理时间;下班途中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合理路线”。
于是,就有媒体在报道中表示“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此一提法一经流传,便引发了极大争议。不少人担心,倘若果真如此,必然会对雇主造成极大不公,“这种一刀切的、立场失衡的规定,很可能诱发诈赔、滥诉等恶果!”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为何这一解释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之所以受到争议,是因为这个表述其实有个前提,被大家忽略了。新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四条表述,仅仅适用于“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是说直接认定为工伤。所以,媒体“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表述其实不太准确,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而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间发生意外,能够进入工伤认定通道。至于其最终能否确定为工伤,则要参照已有的法律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包括顺道买菜),并非所有意外都算工伤,而只有发生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
一直以来,固有法律条文表述的含糊不清,不仅拖慢了工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劳动者正当的维权诉求。此次最高院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文本的精细化和人文关怀。通过进一步阐述“上班时间”的界定标准,过去那种扯皮、推诿的空间势必会极大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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