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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新规定
车险新规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按照新的费率浮动规则,出险1 次保费不打折;出险2 次上浮25%;出险3次上浮 50%;出险4次上浮75%;出险5 次保费翻倍。
一年内无出过险的打 8.5折,2年出过险打七折,三年没出过险才能打六折。
简单来说,出险次数越多,第二年的保费肯定会越高。今后保险公司给出的折扣高低,将不仅取决于客户上一年度的出险率,还要看车主的驾驶行为和驾驶风险。也就是说商业车险改革后,风险低、安全意识好的客户将可以得到更大的实惠。
新规条款中明确提出,商业车险保单中将新增一个折旧后的汽车价格,保费则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计算。
如此一来,车主在这方面的保费支出也将有所减少。
同时,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还增加了一项新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车辆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内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车船,就可以申请退还相关的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新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另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能源汽车,规程还指出,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核心内容之一: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一内容,实际就是指车主或受委托修车的人,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而汽车厂家或经销商都不能够再横加干涉。
核心内容之二:对零配件供应商和社会维修保养机构在松绑的同时,将其规范化,除了要求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之外,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之前人们经常遇到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维修扯皮事件,也会随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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