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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针对越来越多的手机广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
此外,“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律师说,这意味着“明星代言奶粉,得先给自己孩子吃”,产品出了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第45条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这等于是把滥发手机广告行为仅归属于违反电信管理“行规”而并非《广告法》本身。而把处罚电子垃圾广告的责任交给电信主管部门,无异于将犯错的儿子交给了老子,其惩治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新《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验广告主依法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同时,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屡屡发生。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将引导拥有社会号召力的明星正确代言,给消费者一个真实的产品形象,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除了对广告荐证者进行规范,新规也明确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人员。“这等于在源头上对广告进行了审核,将关卡卡在了第一个环节。”业内人士表示。
[新广告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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