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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老师职务行为致错,赔偿责任园方承担
案例
2004年9月16日下午,某幼儿园为培养孩子们学科学的兴趣,增长孩子们的知识,为孩子们组织了一次科学小实验活动。当中(1)班的小朋友全都在教室里聚精会神地观看董老师为大家演示实验时,意外突然出现了——董老师在给酒精炉添加酒精时,不小心将酒精溢出,酒精炉的火焰一下子蔓延出来,燃起一大片火焰,将坐在第一排的琪琪的左手烧伤。虽然经过治疗后痊愈,但手上还是留下了一块小疤痕。琪琪的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这笔钱是该由老师承担还是幼儿园承担?
【评析】
此案发生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范围内,是一起幼儿园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纷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幼儿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中琪琪被烧伤,是由于在教学实践活动中董老师未尽到法定的管理、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引起的,而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她的过错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对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九)项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以及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而董老师个人,因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且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可能的危险,存在过错,造成琪琪的受伤,由于其是职务行为,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董老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出与设施设备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并要求教师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步骤组织有关活动。
(2)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好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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