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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外伤害:目击车祸受惊,迁怒老师不对
案例
一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某幼儿园的小朋友乘校车回家途中,目睹了一起中巴客车与大货车相撞的惨祸。跟车老师立即要求校车司机离开现场,以免孩子受到惊吓。可是已经来不及了,孩子们看见了这惨不忍睹的场面。第二天,幼儿王丽没有按时到达接送点候车,跟车老师打电话给其家长,家长说王丽不知怎的。哭闹着不肯回幼儿园,昨天夜里还几次从梦中惊醒.叫着:“妈妈,我再也不坐车了,我好怕!”跟车老师把昨天发生的一幕告诉了家长,并说孩子可能是受到车祸的惊吓所致。家长一听说,显得非常不高兴,并说发生这种事情幼儿园应该负责任。
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离园途中受到意外惊吓伤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国《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者,无法律责任。本案中王丽受到意外惊吓伤害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所导致,是预料不到的意外因素造成的,符合该法定情形。跟车老师不能预见到车祸的发生,为避免幼儿受到惊吓,也已经采取迅速离开现场的措施,即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保护的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幼儿园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受伤害幼儿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建议】
(1)为避免幼儿受到意外惊吓的伤害,应加强对幼儿园内部环境及安全措施的检查,排除可能发生意外惊吓事故的因素。
(2)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园的老师和家长都应注意对幼儿娱乐节目的审查,对不宜收看的暴力恐怖等节目坚决不予收看。
(3)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杜绝威胁、恐吓等教育方法。
(4)园方要经常留心气象节目,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预防地震、台风、雷击、洪水伤害措施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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