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班级生活的自由责任

时间:2023-04-30 03:13:37 幼教文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幼儿园班级生活的自由责任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是人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规定性,是人生最核心的价值。自由更是幼儿的天性,幼儿是“身”系自然,“心”向自由的。然而,从我们当前的幼儿园班级生活来看,幼儿是否获得了真正的自由?教师是否尊重了幼儿自由的天性?以下是笔者在幼儿园观察到的一个真实的场景:

幼儿园班级生活的自由责任

户外活动结束后,教师回到活动室,在钢琴前弹奏起一首优美的乐曲。

 

听到琴声,孩子们都做着“小鸟飞”的动作陆续回到活动室,找到一个座位坐下。突然,琴声停了下来,教师看着一个还没坐稳的孩子说:“刚才,老师发现有一些小朋友飞进来的时候,没有从椅子旁绕一个圈飞进来(椅子摆成了半圆形),而是直接从后面推开椅子飞进来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出去,重新飞一遍。”所有的孩子都跑到了室外。优美的琴声又响起了,“小鸟们”一个个飞进来,从椅子旁绕一个圈坐在了座位上。教师的琴声又一次停止了,“浩浩,你是怎么进来的,老师叫你学小鸟飞,不是学小兔跳,你出去,一个人再做一遍。”优美的琴声第三次响起了。浩浩一个人做着“小鸟飞”的动作进来了,然后轻轻地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好,教师终于满意了。

这样的场景在幼儿园里并不少见,幼儿在幼儿园里的自由程度是一目了然的。在上面的场景中,幼儿做什么动作,怎样回到座位上都是教师预先规定好的,幼儿自主选择的权利被极大程度地忽视,甚至连幼儿说话的自由也时常被剥夺。

谈到自由,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责任。当幼儿的自由被剥夺时,他们是否被强加了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或者说,不自由的状态让他们根本无法形成起码的责任意识?关于幼儿园班级生活中幼儿的自由与责任这个问题,也许我们能从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的自由观与责任观中获得一些启示。

一、萨特的自由观与责任观

自由是萨特哲学的基本概念,指的是以主观性和超越性为特征的纯粹意识活动。自由是人的存在的某种性质,不是追求和选择而来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主张存在先于本质,“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使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于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可能区别于"人的实在"而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1

由于人是生而自由的,因而也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及任何具体条件下,都可以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对自己面临的各种可能性加以选择。不管人们处于何种精神状态之下,勇敢还是懦弱,无畏还是恐惧,都同样是在选择,而这种选择就是自由。”2人的一生都在不断地进行选择,而伴随着选择而来的行动、价值都是个人决定的结果,因此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动和价值负全部责任。由此可知,自由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当你选择自由,同时也就选择了责任。

二、现状: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

从萨特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人生而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自己能决定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自己作出决定和选择。由于选择是个体自己作出的,个体自然要对自己的选择义无反顾地承担责任,别人也不能为“我”负责任。“自由是决定者的自由,责任也是决定者的责任。正因为人是自由的决定者,所以他才对他的决定负责。”3相反,如果“我”没有自由,那“我”也不必承担责任。从这一观点出发,再综观现今我们幼儿园的班级生活,幼儿就处在一种没有自由,也没有责任的境况之中。

幼儿作为一个存在的个体,其本质是自由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伊拉斯漠就曾指出,在拉丁语中,“幼儿”一词的意思是“自由者”,既然幼儿本来就是自由的,那么成人就不应该将他们看成“小大人”,用成人的标准来束缚他们。4然而,从当前幼儿园的班级管理现状来看,教师往往是从自己的工作责任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要求幼儿遵守的教学常规。因为大多数教师认为,班级拥有一个良好的常规是间接减轻工作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新学期伊始,幼儿园各个班级往往要进行为期一周甚至更久的常规训练,这些规则总是伴随着幼儿在园一日生活的始终。什么时候做什么都是教师早已安排好的,幼儿没有选择的余地。无论是教学活动、游戏活动或日常生活活动,幼儿都被一系列的常规束缚着。如教学活动中教师时常会要求幼儿“小手放在小腿上,小眼睛看着老师,小耳朵听老师讲话”;角色游戏时常常听到教师“不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的要求。“不能”“不要”“不准”成了教师的口头禅。一系列的常规有助于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秩序,但往往是以牺牲幼儿的自由为代价的。

本该属于幼儿的自由被剥夺了,那么本该属于幼儿的责任也就旁落了。在教师的控制下,幼儿已经习惯了寻求教师的帮助。幼儿没有选择行为的能力,自然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教师既然代替幼儿作出选择,那么也应该替幼儿的行为承担责任,幼儿的行为一旦出了差错,该承担责任的不是幼儿,而是教师,因为幼儿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你要求我这样做的,你应该替我负责。”在这样的班级生活中,幼儿既没有了自主性,也失去了责任意识。然而,教师是否全部负起了本该属于幼儿的那部分责任呢?从目前较高的师生比来看,教师当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于是,幼儿的行为即使符合了教师的要求,也很容易被教师忽视。影片《看上去很美》中有一个情节真实地反映了这种现状。

主人公方枪枪是一个新入园的幼儿。当教师对班上的幼儿说:“每个小朋友每天有五次得小红花的机会,那就是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手、自己上厕所、睡觉不尿床、睡觉不讲话。”方枪枪由于刚入园,还不适应这些常规,所以很久都没得到小红花。他把小红花看得很重要,总梦想着有一天能得到小红花。终于有一天,他自己穿了衣服,自己上了厕所,可教师根本没注意到,还认为他又没有自己穿衣服,竟让他当着全班幼儿的面自己把衣服脱掉再穿上。方枪枪感到十分委屈,他小声地但非常清晰地对教师说:“今天我自己上了厕所,自己穿了衣服,为什么我没有小红花?”

穿脱衣服、洗手、上厕所等本来都是幼儿自己的事情,是幼儿自己应该负责的事,而教师却把幼儿自己的行为和责任赋予了“小红花”的意义,小红花的奖励权又完全掌控在教师的手中。既然如此,教师就应该对幼儿的行为给予及时的、准确的评定。教师既然代替幼儿拥有了这份权利,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可教师往往难以做到这一点,毕竟教师的精力和注意力有限,如何保证能关注到每个幼儿的每个细节呢?如此一来,幼儿园中就会出现许多的“不公平”,就会出现许多和方枪枪一样满怀委屈的幼儿,而绝大多数的他们不可能像方枪枪那样对教师提出质疑。

三、呼吁:自由与责任合一

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拥有自由,就必须承担责任。自由与责任就是这样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萨特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纯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责任总是伴随着自由而来的,不容推卸。因此,在幼儿园班级生活中,让幼儿拥有自由,绝不意味着不需要规则。自由与规则并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规则必须是幼儿自身所必需的,而不是教师依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教师在给予幼儿自由的同时,也要让幼儿懂得拥有了自由,就必须要对自己和别人承担责任。幼儿自身所需规则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这种规则正是责任的一种体现,也是拥有自由的保障。幼儿只有遵守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拥有自由。也正因为规则是幼儿自身必需的,他们能真切地感受到规则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就会自觉遵守,而无需教师强制他们来遵守。因为一旦他们破坏了这些规则,本该属于他们的自由就会受到各种限制,受影响的不仅包括自己,还会殃及他人。幼儿如果能体验到这一点,又何需教师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规则呢?

既然自由与规则并不矛盾,那么教师也无需担心一旦给予幼儿自由他们就会“管不住自己”。同时,教师也应该相信幼儿,相信幼儿有处理自己的问题和照顾自己的能力,不要一味地认为幼儿缺乏能动性、自主性和自我意识,事事都需要成人的帮助和照顾。笔者曾在幼儿园的一次音乐活动中见到了如下一幕的情景:

教师要求幼儿每四人一组进行分组活动,结果有两组幼儿遇到了问题,其中有一组有五个人,而另一组只有三个人。五人那组的幼儿谁也不愿到另一组去,于是,三人组中的一个幼儿告诉教师说:“老师,我们这组只有三个小朋友,他们都不愿意过来。”这位教师了解了情况后,只对这两组幼儿亲切地说了一句话:“这个问题你们自己解决吧,老师相信你们能解决。”最后,这两组幼儿在经过商量之后,决定还是一组五人和一组三人进行小组活动。在没有教师的干预和帮助下,问题同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在上面的场景中,这短短的一句话,对幼儿来说却包含了深刻的意义。这是对幼儿的信任,也给予了幼儿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教师不考虑幼儿的意愿,而是代替幼儿选择,幼儿当然不会专注于活动之中,甚至可能拒绝参加活动,因为这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当然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可见,我们在给予幼儿自由的同时也应该赋予他们责任,让他们在自由轻松的环境中成长,同时知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不正是教育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吗? 

【幼儿园班级生活的自由责任】相关文章:

责任与自由03-04

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04-27

论意志自由的道德责任04-30

责任与自由7篇(优秀)03-04

自由的生活作文04-22

自由生活作文04-30

自由的暑假生活-高三04-30

幼儿园班级安全的责任书范本(通用11篇)04-25

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萨特的道德观片论04-27

班级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