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立法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时间:2023-05-07 18:30:52 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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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立法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贵州拟立法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7种情况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2012年09月27日目前,《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经进入征求意见环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17种学校应承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另有13种学校免责情形。学校须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征求意见稿中有12条内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其中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在学校交通安全预防方面,则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增设学校门前交通警示标志,在中小学校门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机动车停车线。17种意外 学校必须负责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是条例最核心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出了17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学校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等多种情况。值得关注的是,“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也属17种情形之一。非学校过错13种情形 学校免责在划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外,条例中也为学校划出了13免责情形。其中,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未事先告知学校的;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教职工在校外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6种情况下,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而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出现包括在放学后以及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7种情形,学校也可以不承担责任。(李烨昂)来源:黔中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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