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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表示-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学费(转)
本报讯 开学伊始,学校收费问题特别是择校费问题,成为家长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没有收取择校费,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择校费收取也有严格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一直以来,不少学生家长对择校费该不该收、按什么标准收都十分敏感。昨日,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此向记者作了介绍。他表示,在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我市教育部门严格按照省教育、省物价、财政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严格控制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市、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
在择校费收费标准上,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7]1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 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其中,我市东山中学和曾宪梓中学核定标准为14800元。
同时,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文规定:“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另外,关于伙食费、校车费、校服费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也是家长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教育部门再次重申,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比如校外活动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这些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教学任务附带产生的、应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比如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校外军训发生的食宿费、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这些代收费项目,都有明确的、相应的收费标准,学校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练海林 秦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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