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1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公告2
吴金宝(华街1号音乐时尚酒吧):
我局于20xx年5月2日向你送达了(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20xx] 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催[20xx]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0000元,罚没款交至泽州路2633号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城区支行营业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月5日
行政处罚公告3
申请人姓名xxx, 住址:xxxx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绥中县城郊等乡(镇、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宽帮满族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致
xx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公告4
于洋: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103号)决定对你处以13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佘昱辰,电话:010-88060976),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5
成都极地勇志餐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公司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肆万伍仟圆整)。
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235009008901287;名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代码:21480000)。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公告6
_____安监罚告〔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接收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7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电视台第2套明珠新闻频道《明珠新闻》栏目报道了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过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点的违法行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委查实: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团,导游人员杨军受旅行社委派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杨军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游客进入位于灵隐飞来峰景区附近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德水综合商店"购买鲜花。
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当团导游杨军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天;对直接责任人员杨军处罚款20xx元,暂扣导游证5天。
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加强《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杜绝侥幸心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旅游市场乱象,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xx年8月2日
行政处罚公告8
梁永坡:
我局于20xx年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20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苏华云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食药监食药罚〔20xx〕1号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公告9
我局对(20xx)余行二第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时间:20xx年12月21日10:00
听证会地点:余姚市最良路4号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楼会议室
申请人: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公告10
听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申请人举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模板被申请人质证。
主:_________________双方质证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以上听证笔录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记录属实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11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虹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我委调查核实,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虹在与旅游者确认次日旅游行程是否为千岛湖好运岛线路过程中,含糊宣传,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的`旅游意愿,实际参加了千岛湖龙川湾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孙虹处罚款xx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场大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虚假宣传、欺骗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
委员会
20xx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公告1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湖北荆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99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xx年至20xx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内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
20xx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公告13
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xx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xx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xx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联系电话: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xx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公告14
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培训队马巷服务站等9户企业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我局对20xx年度未检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于20xx年3月25日期间对上述9家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其未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在厦门日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发布公告,要求上述9家企业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上述9家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上述9家企业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未在原登记地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任何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xx年3月19日在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翔工商处(20xx)48、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9户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现对9户企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公告15
夏雨(公民身份号码:34220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浙象卫医罚告[20xx]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做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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