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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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法律意见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1

  兹受__________委托,就其与__________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二、基本事实

  三、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措施、步骤、对策、操作方式与流程等)

  五、结论

  六、声明:_________________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2

__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________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________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________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__年__月__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__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3

________检察院: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__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__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2)、对于利用别人身份证,存在的.虚名、挂名、虚假申请等产生的相关人数应当在计算时予以剔除或扣减;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4

敬启者: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___条___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1)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

  (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

  (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5

  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6

________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________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一、根据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________公司(或企业)出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仅就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________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承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________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________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________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________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________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________律师事务所认为: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7

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集团公司独家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本所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相配合,参与了股份制改组总体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方案制作的部分工作,并对资产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据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基于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完成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下述前提作出:

  1.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情况是真实和完整的;

  2.集团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集团公司向________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报批资产重组方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审查资产重组方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行股份制改组,并进行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集团公司系经____号文批准,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并具有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合法资格。

  集团公司对本次股份制改组的相关事项已形成董事会决议。____省证券委员会____号文业已批准集团公司进行A股发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资产重组已取得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二、资产重组原则与形式

  集团公司本次股份制改组,系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即将其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产品的产、供、销直接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重组投入股份公司。方案中已明确了资产重组遵循的原则及资产与负债的分离办法。经审查,未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之处。

  三、重组后的组织结构

  根据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后,股份公司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此,集团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此种关系将使集团公司的资产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资产重组方案根据股份公司成立后的实际运作需要,设计了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该组织结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重组后各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资产重组方案表明,本次重组后,集团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除股份公司外,其他独立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亦保留法人资格。相互间的关系,包括管理关系,产权关系,以及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经济合作关系,均有明确的界定,未发现有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独立运作的法律障碍。

  五、剥离资产及人员的安排与管理

  根据资产重组方案,除组进股份公司的资产外,其他经营性资产在经营管理方面已作出适当安排,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亦形成了明确的管理与运作方案。

  资产重组方案对在岗及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剥离与安排亦已作出处置,保证了股份公司机构从简、人员从简。

  六、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

  资产重组方案明确了关联关系,对股份公司设立后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从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作出了合理安排并已草签协议。

  资产重组方案明确划分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资产的经营范围,将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已组进股份公司,除股份公司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再有与股份公司相同的业务。资产重组方案贯彻了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

  综合上述,集团公司为本次改制及发行股票制订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1997]13号文、证监[1998]18号文等有关规定之要求,其合法性可予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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