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时间:2024-05-11 18:09:34 好文 我要投稿

【必备】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1

  xx和二级公路建设是甘肃省重点项目,也是我州各族人民期盼已久的幸福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公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必备】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一、临康和二级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范围:

  临康和二级公路工程建设,起点位于兰临高速临洮县北出口处,在我州境内经康乐县虎关乡、康丰乡、苏集镇、八松乡,和政县松鸣镇、达浪乡、城关镇、终点至三合镇。公路建设需征收上述乡(镇)公路设计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的用途:临康和二级公路建设。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政发【20xx】88号《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见《临康和二级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表》。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产权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苗木、农作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希望临康和二级公路沿线涉及征地拆迁的.单位和各族各界群众,以公路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中无理取闹、有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依法执行公告,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公告由临夏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临康和二级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表》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2

  xx区绕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长。82公里,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xx区管委会关于送达给xx区人民政府拟征迁工作任务的函》(南武新区函﹝20xx﹞40号)文件,将工程用地区域的征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绕城高速公路建设

  二、征地范围及四至:

  将口镇:

  童游街道:xx村、xx区

  莒口镇:xx村、xx区、良种繁育场、卫校、区农科所

  潭城街道:

  具体征地范围见《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1号)、《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绕城高速公路潭城街道征拆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区潭城街道办事处,电话:;xx区童游街道办事处,电话:;xx区莒口镇人民政府,电话:;xx区将口镇人民政府,电话:。

  五、如有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

  8月1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3

  xx区绕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长xx.82公里,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xx区管委会关于送达给xx区人民政府拟征迁工作任务的函》(南武新区函﹝20xx﹞40号)文件,将工程用地区域的征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绕城高速公路建设

  二、征地范围及四至:

  将口镇:

  童游街道:xx村、xx区

  莒口镇:xx村、xx区、良种繁育场、xx卫校、区农科所

  潭城街道:

  具体征地范围见《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1号)、《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绕城高速公路潭城街道征拆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xx﹞23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区潭城街道办事处,电话:5822794;xx区童游街道办事处,电话:5622736;xx区莒口镇人民政府,电话:5568181;xx区将口镇人民政府,电话:5671049。

  五、如有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4

  xx县北城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xx省人民政府〔20xx〕政国土字第1284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xx年7月29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0.6979公顷(10.47亩),其中:城郊村水田0.4098公顷(6.15亩)、旱地0.0752公顷(1.13亩)、沟渠0.0471公顷(0.71亩)、农村宅基地0.0828公顷(1.24亩),古城村水田0.05公顷(0.77亩)、沟渠0.0314公顷(0.47亩)。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xx〕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xx〕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xx]113号)批复文件、《xx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xx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xx〕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xx〕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xx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5

  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拟征收芷江镇合心村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县天后宫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天后宫路道路工程。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xx镇合心村。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1.277公顷(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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