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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15篇(热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结合青川县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全面加强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我镇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的实现,特签订《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政府负总则、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监测全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测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镇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实现无害化生产,实现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特色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基地的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
二、工作责任
1、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加强重大节日安全管理,制定完善重大特大事故处置预案。
3、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开展市场检查和监测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有关生产、经营档案、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全年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都有记录、有安排、有总结。
4、随时掌握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监控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实时监管,依法把好生产基地、生产环节、市场销售等关口。
5、加强对农民生产技术的培训,加强示范园、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销售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强基地、批发和集贸市场的`农药残留检测监管工作。
6、制定完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健全各种检测档案,积极发展无公害生产和产品产地认证,不断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7、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8、加强本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每年举办较大的宣传活动不得少于3次。
9、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做好时候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考核奖惩办法
1、青溪镇人民政府在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实行百分制,累计得分即为考评得分;对综合得分90分以上,给予通报表彰;70-90分的不奖不罚;60分以下予以通报批评、
2、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报县委县政府相应主观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为优秀。
农产品质量安全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3
农产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效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向前发展,切实提升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同时对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截至20xx年,我国已建成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1 339个,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我国已从部、省、地、县4个层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各级检测机构业务布局更加合理,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配套更加完善,检测方式从单纯的定性分析向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扩充,检测范围由单一产品向各类农产品扩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总体上平稳性好。
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起步较晚,正处于探索阶段,在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成立时间较短,检测环境设置欠佳,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简单,人员不足,专业技术有限,经费缺乏,检测的主要任务仅限于例行监测,目前的检测能力无法保证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的需求。另外,农产品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检测项目多,检测设备不能批量快速准确检测。同时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极不平衡,有些市县级地区检验检测未运作;而且大多数检测工作侧重于农药残留检测,畜产品及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和农业环境检测能力较弱,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需要,大部分未能全面开展定性定量检测。目前,总体检验检测工作还不能适应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4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因而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现阶段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xx年我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推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狠抓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全程质量监管。从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等环节入手,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现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取得的主要成效
1、成立了组织,健全了机构。为了切实提高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合理布局、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经县编委批准,于 20xx年成立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与县农技中心并设机构,同属一套班子),隶属于灵台县农牧局,副科级建制。依托灵台县农技中心化验室,站址设在灵台县农技中心。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日益重视和政府考核问责机制的逐步建立,针对“三品一标”工作现状,以县农产品质检站为核心,今年逐步健全了基地监管、市场监测、源头治理和检测检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专门制定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建立了13个乡镇农产品检测室,制定了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办法,形成了检测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积极发挥了保障作用,推动了县域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截止20xx年10月31日,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已配备检测检验人员5名,其中高级职称1名,中级职称2名,初级职称2名;本科学历3名,专
科学历2名。现有办公场地280平方米,检测室50平方米。拥有土壤养分、水分检测仪、农药残留测定仪等普通检测仪器4台套,价值7万元,总资产16万余元,主要开展了化肥、农药、土壤等无公害农业生产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乡级配备人员18人,配备仪器13台(件),基本能开展工作。做到了监管重心下移,监管重点突出,监管责任到人。
2、制定了监管方案,创新了监管机制。结合实际,及时组建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办公室,组成了一名副科级主任为组长的5人办公小组,制定方案,健全制度,形成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方案》和《农产品市场监管方案》,建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灵台县无公害蔬菜检测质量指标和产地环境指标,专门明确了质检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权限、抽检范围和具体标准。并印发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质量跟踪制度》、《灵台县农业投入品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化验制度、农残检测仪操作规程、检测室安全守则、无公害蔬菜检测制度等6项制度。严格落实了例行监测制度,完善了12种无公害蔬菜的栽培技术规程,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的18种高剧毒农药名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全县农产品质检工作。同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机制,公布了有奖举报电话(0933—362196*),建立了举报记录,对举报案件,及时深入事发地,核实处理,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3、严格执法,强化了源头管理。结合重要农时阶段,分别在元旦、春节、春播、复种等不同阶段,对县域农资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活动,对全县从事化肥、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体户进行了抽样检查和系统调查,共检查经营单位及个体户45个,全面掌握了重点生产区域化肥、农药、激素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根据县域农资市场抽样调查和检测结果,制定了具体的施肥和用药方案,对生产者印发了无公害施肥、用药明白卡,建立了生产记录档案,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监管职能。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年活动和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果菜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宣传贯彻农药管理六项规定为重点,对县域所有农药经营门店、个体经营单位进行了备案登记,突出重点农药品种监管,狠抓农药质量和标签管理,开展了五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从生产源头保证了农产品生产安全。抽组人员对中台、独店、什字3乡镇18个农药经营门店,分别进行了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药标签质量抽检,农药标签质量抽检合格率95.5%。举办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班1期,培训农药经营人员42名,主要培训了农药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农药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了考试,颁发了培训合格证,并按有关程序发放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整治活动中,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次,车辆60多辆次,开展主题培训6场次,培训个体经营户30余家,发放宣传资料11800余份。
4、规范标准,加大了监测检验力度。根据本县农业生产现状,制定了农产品年度抽检计划,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监管。针对全县主要蔬菜等农产品产品阶段性集中上市销售的'现状,我们进一步强化了检测检验力度,对中台、什字等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县域重点蔬菜销售市场进行了全方位检测,实现了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相结合,增加了检测检查的频次,坚持每月检测2次以上,每次检测样品8种以上。完成了蔬菜、果品等农产品的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马拉硫磷八项农药残留监测。截止10月底,累计抽检西红柿、番茄、辣椒、大白菜、甘蓝等常规蔬菜产品30批218个样次,主要水果产品59个样次,总体抽检合格率达到了99.68%。检查豆芽菜经营点7家24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同时,对基地生产的无公害蔬菜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管理,对部分质量品质好、产品信誉度高的蔬菜品种实行了季度免检,为我县城乡群众农产品消费质量安全提供了可靠保证。
5、严格程序,全面开展了“三品一标”认证。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识是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今年以来,我县把“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工作作为农产品安全的关键,制定了年度认证计划,开展了“三品”示范种植推广。在原有无公害蔬菜
生产基地、规模基础上,根据县域产业结构布局,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需要,我们严格程序,多方协作,明确职能,以灵台县什字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台县**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申报了中台无公害西甜瓜基地和什字塬区马铃薯生产基地一体化认定认证工作,申报面积5.4万亩,全面覆盖了县域重点无公害蔬菜生产区域,完成了1.35万亩无公害辣椒、番茄产地复查换证工作。共计完成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面积达到36.2万亩,占农产品生产总面积的46.4%,其中有机苹果达到10.0万亩,绿色、无公害粮食、蔬菜生产总面积26.2万亩。目前,全县认证“三品一标”企业或合作社3家、产品7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6个,绿色食品1个。
6、加大力度,努力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件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工程,具有社会普遍性,只有全民参入齐抓共管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们全面加强了宣传力度,号召人们群众关心自身的生命安全,关注身边的农产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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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落实市、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任务,“八十五”、“国庆佳节”期间,拱墅区组织涉农人员着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现总结如下。
一、取得成绩
1、在节日期间,全区没有发生因食用本地农产品而引起集体中毒事件;全区没有发现有销售和使用禁用农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蔬菜定量检测10批次,合格率达100%,定性检测73批次,合格率100%,常规重金属检测10批次(汞、铅、铬、镉、无机砷、氟、铜、锌6项),合格率100%。
二、工作措施
1、建立拱墅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陈波副局长担任,联络员为顾叶根,办公室设在农水科。
2、9月26日上午,拱墅区农业局和区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在半山镇召开会议,专项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分别对各镇和上塘街道布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动物秋季防疫等工作。
3、区农业局组织10名领导和干部,加强“十一”国庆长假的干部值班,同时印发了拱农[2007]12号文件《关于做好党的十七大及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4、区农业局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于9月25日、9月29日分别对农资投入品的供销和使用、农产品的农残和常规重金属四项内容,进行了重点检查,均未发现违法、超标、超量的不良现象。
5、编写《开展专题整治工作保障农产品上市安全》、《贯彻精神加强检查确保节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村工作通讯”两期,分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系列宣传画》(农村版二、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资料100余份。
三、下一步打算
1、不间断地向镇、村有序布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组织必要的培训活动。
2、继续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残(定量、定性)和常规重金属的检测工作。
3、继续开展农资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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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县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我县农业整体素质,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政办发〔20xx〕6号”文件精神,在县农委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县农技中心领导的精心策划下,玛纳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建立工作于20xx年底正式启动。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深入贯彻区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自XX年年开始,我检测中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20xx年利用科普集县及时印发资料XX多份进行宣传,利用电视媒体主要通过电视台专题栏目《农事顾问台》专门做了2期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并在《关注》节目中以专题的形式做了一期从抽样到检验结果公示全过程一期节目,目的让全县老百姓都能对认识到蔬菜、瓜果的安全性。尤其今年的3.15日我站检测员在人民市场现场做蔬菜、水果样品,通过《玛纳斯新闻》播报全县蔬菜安全性。另外,我站还通过党办口口群和电台的行风热线节目做大量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取食过程中使用方法。以上工作的开展为了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和农残检测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三、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
我国目前农药残留较为突出的`是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问题。蔬菜是一种生长期短,茬口多的作物。在蔬菜生长旺季,也是病虫害发生的旺季。为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农民需要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但一些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或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不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甚至将不允许在蔬菜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拿来使用。由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加强蔬菜种植管理和蔬菜现场的监管非常有必要。
1、取样
根据玛政办发《关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的通知》,我们主要抽检两个蔬菜基地:兰州湾镇一村蔬菜基地、头工乡北园子蔬菜基地;两个批发市场:人民路农贸市场批发商和经营户、西光明路农贸市场批发商和经营户;二个超市:富贵超市、家和城市。
蔬菜基地的菜农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其实菜农也非常需要农药方面的新知识、新信息。在采样的同时,我们向菜农们介绍宣传了安全用药的一此注意事项,鼓励菜农们使用低毒无公害的农药。在农贸县场和蔬菜批发县场,由于我们工作刚刚开展起来,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我们没有抽检工作证,采用农技推广中心的工作证,而少数经营者考虑金钱利益,所以我们有时取样时会被拒绝。
2、检测
检测所用仪器为福建省农残速测仪。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方法,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是否合格。
3、结果
根据玛政办发《关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的通知》要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时间为每周三,检测结果周四前上报县农业局和州检测中心,并将检测结果在抽样地公示。到目前为止,我们共进行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残检测13批,抽取蔬菜、水果样本77个,其中果菜37个、叶菜23、根茎类8个、瓜果类9个,合格样本77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农残检测38批,抽取蔬菜样本585个,其中蔬菜类519个:疆内436个、疆外83个、果菜213个、叶菜259个、根茎类37个、菌类10个,合格样本100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瓜果类68个:疆内39个、疆外27个,合格样本100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本年度共出信息简报35期。计划11月再检测3批样,就结束本年度检测工作。
四、仪器配备
玛纳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有: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围绕这个主要目标,经县农技中心领导多次开会研究,我们从厦门绿安仪器公司购买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仪二套。气相、液相色谱仪一套。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快建立现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控。我们在蔬菜基地和农贸现场取样时,由于没有抽检证,有些菜农还会不配合、不理解,工作不方便。
2、缺乏专业检测人员。目前,检测中心化验检测工作由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兼职,没有专职的检测人员,这远远不能适应一个县级化验室的工作要求,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开展。
3、缺乏经费。今年以来,我站除人员工资外,没有任何业务工作经费,若再不予以经费支持,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将难以为继。
4、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继续加强宣传学习,严格依法搞好各项工作,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建设,认真搞好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6、加大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一旦出现因农产品质量引发群体中毒事件,将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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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我镇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键之年。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全面提升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20xx年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紧紧围绕全镇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理念,努力开创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与任务
20xx年工作的总体目标为:通过加强宣传、推进准入、强化监管、加快认证等一系列措施,使我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0xx年工作的基本任务为:
1.做好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快"三品一标"认证和产地认证工作。
3.加大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督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做好巡查记录,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4.做好对产地农产品检验监测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工作。全年完成检测抽检样品450份以上,同时配合市农委质检科做好例行抽检工作。力争使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
5.开展大型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3次,举办专业培训4次,培训各类技术人员100人次,发放宣传培训资料3000份。
6.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做到迅速反应、有效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党委政府和市农委监管科,防治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为了确保全年目标的顺利完成,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着力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结合"科技下乡"等多项活动,采取印发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宣传内容上,重点突出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及生产技术规程等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等内容的宣传;重点做好对生产者的宣传,提高他们标准化生产能力;对经营者的宣传,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意识;对消费者的宣传,倡导安全消费理念。
2.扎实稳步推进市场准入工作,努力构建安全消费市场
一是完善蔬菜类市场准入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批发市场和超市的自检行为。
二是加大对超市和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抽检力度,规范检测行为,完善数据上报制度,逐步推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努力构建安全消费市场。
3.加快认证步伐,强化证后监管,增强我镇农产品的竞争力
一是充分运用国家在"三品"认证工作方面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申请资金,鼓励扶持生产基地、协会、龙头企业等进行申报,加快基地和产品的认定认证步伐,年终力争实现新认定无公害产地20xx亩,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个的目标。
二是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档案的管理,包括基地环境质量、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品名、生产厂家、使用量、使用时期等)、生产管理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生产者、质量管理员等方面;
三是加强对"三品"的例行检查力度,实行年度抽查、检查制度。
4.积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是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活动,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监测样品不少于450个;
二是配合市农委质管科,做好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三是对每次例行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结合市场准入的日常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5.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塑造一支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的管理队伍。一是狠抓政治思想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业务技术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辅导、自学、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三是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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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全面掌握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20xx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产管并举促发展”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全程管控;要切实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发现问题、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分析和会商,强化结果的应用,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各乡镇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负责的要求,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农残快速检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监管和检测能力,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20xx年度县级监测的重点是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三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基地、各类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以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为重点监测对象。乡镇监测的重点是辖区内一般生产农户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的.监测全覆盖。
本年度全县种植业农产品监测任务不少于5300个(见附件),重在加强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重在把控全县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县农产品检测中心及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实际和存在的主要隐患,合理安排全年监测时间和监测品种,切实发挥监测抽查巡查职能作用,基本实现辖区内年度监测全覆盖;
今年我县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项目,每个乡镇选择一或两个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程序,确保质量
各乡镇农产品监管站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做好抽样工作,确保样品代表性和有效性,并在抽样的同时要做好生产基地调查;要加强检测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判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对于快速检测中出现酶抑制率大于50%的样品,必须送样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复检判定,切实提高检打联动的效率和实效性,对于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组织追溯与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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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胡屯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农产品监管措施,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措施到位、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安全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村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证有2个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政村设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负责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认真执行上级部门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蔬菜产区无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确保上市产品的包装内可以查询到生产农户的信息。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每个生产基地、每个蔬菜大棚、每块菜田都要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机构设置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转、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将追究责任;对于监管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胡屯镇人民政府(盖章)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10
为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铵等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
2、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3、按照平衡施肥的原则,以有机肥为主,重施基肥,少施、早施追肥。对于一次性收货的叶菜类蔬菜,保证在收获前20天禁止施用化学氮肥。
4、保证在食用菌生产中只使用已登记的40%噻菌灵可湿性粉剂、4.3%高氟氯氰〃加阿维乳油等农药,杜绝在食用菌采后保鲜中使用护色剂、荧光增白剂等违禁添加剂。
5、建立蔬菜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蔬菜各生育期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6、确保蔬菜合格上市交易。如不按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字:
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11
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向社会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坚持以质量取胜,坚持以信誉取胜,争创优质水产品。
二、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养殖要求组织生产,决不使用国家禁用药品和无公害生产禁用药品,如:五氯酚钠、喹乙醇、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氟氯氰菊酯、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那斯、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速达肥、乙烯雌酚、阿伏帕星。
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决不使人用药品。
四、自觉接受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公共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
若违反本承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12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切实加强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农林局《20xx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南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主导农产品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累计面积达2.4万亩,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覆盖率达50%,基地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规范化农业专业合作社5家。继续推行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探索,做好农产品示范基地的可追朔数字化管理应用试点工作,选择3家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数字化管理销售试点。确保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措施
1、组织领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2、扩大宣传。突出发放明白纸、科技周等宣传方式,造大声势,扩大影响。
3、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继续开展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活动,建立联系档案,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合作意识和标准意识以及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技术的培训。
5、推行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实现主导农产品有标可依,依标生产。根据标准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标准化模式图或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
7、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地、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管记录档案。
8、加大农业投入整治力度,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的管理。
9、健全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成立南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事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做好检测信息通报工作。
10、做好农产品三品认证工作,争取新认证安全农产品3个。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续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
1、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专题宣传;开展送科技、送安全农产品知识下乡活动。通过发放明白纸、科技宣传周等活动,将农产品安全知识做到家喻户晓。
健全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制度。深入开展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活动活动,确定具体名单和挂钩的基地、大户,强化面对面培训。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直接到人。重点要加强对合作社社员、科技示范户和种养专业户的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培训。
强化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培训。以指导农民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工作为突破口,加强各类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使用的'技术水平,使之懂法、守法、合法地生产、经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依法生产经营培训,年培训3次以上,1次上电视或报刊。
2、强化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要根据当地的现有条件和产业优势,搞好种养业布局调整,建立基地。全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2.4万亩。无公害基地要有年度生产计划,有档案记录、农资使用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供肥、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等服务。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在显要位置设标志牌,标明基地名称、基地面积、建设单位、建设时间,扩大示范效应。
3、推行标准化生产。
推广农业种养技术标准模式图。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结合本地的主导产业,根据标准要求编制标准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发放到每个生产者手中,使生产者、经营者看得懂、会应用。
建立生产档案。要大力推行农户生产档案记录制度,认真记载农(兽)药、肥(饲)料购买、使用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使农户坚持科学施肥、科学用药,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实现可追溯制度。
提高农业规模化、实现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协会和农民联户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引导产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标准全程监管,确保标准落到实处。
4、加大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农业投入整治力度,控制源头污染。
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行为。建立农资企业管理档案和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配合市农业执法大队,工商质监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各经销户要建立健全农资经营档案,推行进货查验、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坚决杜绝禁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销售,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品种。
5、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要配备现场检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对全镇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巡查,加强产地和市场检测。与工商配合坚决销毁不合格产品,形成一种质量安全的“倒逼”机制。
6、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
按照计划安排,逐步完善产地数安化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产地编码区块调查资料和系统信息表,做到数字信息齐全、详实,并按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要按照边推行边使用原则,有选择地开展应用农产品可追溯试点工作,探索产农产品可追溯发挥作用的途径。
20xx-2-24
农产品质量安全13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基地准出,提高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中心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门制定了《20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要求单位职工按工作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农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期间我中心重点检查了全区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建档情况,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按照统一的格式,严格了记录管理,规范了记录内容,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做好如实记载。对未按规定记录建档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三、加大对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治,推进我区“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中心开展了认证农产品的专项检查,检查了我区现有的三个绿色食品标志企业的认证管理和运行情况,包括前期摸底调查、申报材料和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查处了假劣认证产品和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重点查处了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三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农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强化了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了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及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中心积极引导农产品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宣传了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提高了关于“三品一标”认证的积极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到目前为止,已有四、强化农产品检验检测,及时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除积极配合省厅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交叉监测之外,我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认真开展自检业务12次,检测粮食、果蔬、土壤等450个样品,检测合格率为100%。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他们全面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生产技术标准,中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准入主要措施的宣传力度。
五、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中心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建立起农产品定期和不定期检测通报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档案管理制度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事后补偿改变为提前预防,切实做好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14
1、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等害虫防治
3、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4、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5、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6、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关键
9、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
10、依法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1、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12、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一律不得采收上市
13、加强农药残留检测,杜绝超标蔬菜入市
14、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给消费者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6、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7、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8、加强农业产地环境管理,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9、禁止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
20、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快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21、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22、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23、关爱生命,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24、关爱生命,呵护健康,保障餐桌安全。
25、消费绿色食品,实现健康人生
26、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你我他生命健康
27、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源
28、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29、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30、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31、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
32、全面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
33、家事国家天下事,农产品安全事
34、农业生产多一份责任,人们消费少一份担心
35、生态农业 绿色环保 安全生产 放心消费
36、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15
1、农产品田头到市场,全方位安全监管不能忘。
2、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
4、实行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者安全。
5、建章立制,明晰产权,拓宽渠道,强化管护。
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7、农业综合开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8、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9、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10、一年四季讲质量,一日三餐有安全。
11、科学合理用药,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12、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13、打造绿色浙江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争先锋。
14、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促进“三农”发展。
15、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
16、要吃放心菜,认准无公害,饮食讲安全,身体保康健。
17、推进农村科技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8、拓宽农发资金渠道,创新开发投入机制。
19、科技示范上水平,项目推进上规模。
20、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1、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2、锁定目标,协力,打造安居乐业幸福村。
23、搞综合开发,建富民之路。
24、农产品无公害,消费者人人爱。
25、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共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26、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27、农业发展路千条,质量安全第一条。
28、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农业。
29、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益。
30、要想蔬菜种得好,质量标准要记牢,要想产品卖得俏,安全品牌要创造。
31、依托农业综合开发,打造现代农业。
32、消费绿色食品,实现健康人生。
33、抢抓机遇,振奋精神,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34、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创争国家农产品安全县。
35、搞好农业开发,共创美好家园。
36、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37、创先争优促发展,三位一体强三农。
38、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9、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民农民。
40、立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农业主导产业。
41、放心食品,从源头抓起。
4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43、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44、抓好农业科技推广,引导区域幅射带动。
45、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摇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46、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47、城镇田园化,田园景观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
48、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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