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股权转让

时间:2024-03-10 08:39:38 好文 我要投稿

煤矿股权转让(实用3篇)

煤矿股权转让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煤矿股权转让(实用3篇)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1.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组建煤业集团等精神。甲乙双方就煤矿收购等事宜进行合作。

  2. 甲方依法持有 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煤矿)) %股权。

  3、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持有的(煤矿)股权和资产给乙方,授权签约人全权办理此事项。

  4、现乙方有意收购甲方持有目标(煤矿)股权和资产。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的有关原则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关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煤矿)现状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煤矿)目前基本状况:企业性质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已 / 未 全部缴清),企业法人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二)目标公司(煤矿)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合法股东一: 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 %的股权;

  合法股东二: 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 %的股权;

  合法股东三: 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 %的'股权;

  (三)目前,目标公司(煤矿)已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 ,已批准的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设计可采资源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四)目前,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止,累计采空资源量: 万吨。

  (五)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提供资产和负债明细(包括或有负债) 。

  (六)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对外提供担保,存在 / 不存在 已形成的诉讼、仲裁及劳动争议等事项作出说明。

  双方以提交的应付和未付费用清单和明细为准,对于未披露债务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 转让标的

  (一)收购甲方持有公司(煤矿)的股权和财产权益。

  (二)对于煤矿贷款和担保等债务,未缴纳税费以双方列出和确认明细清单为准。

  三、收购约定

  (一)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煤矿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收购甲方100%股权。

  (二)双方合作商议如下: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原有部分股东退出工作,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完成办理相应的过户和手续,双方完成公司股权和矿权转让。

  (三)债权债务约定:对于甲方的债权和债务等,甲方需明确列出,在收购中债务偿还和承担可以双方协商,具体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收购合作中:

  (1)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由甲方协助提供签署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给乙方。

  (2)乙方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述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对于合作中涉及到各方的商业机密、项目资料等双方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泄露对方商业机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股权转让2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织金县牛房煤矿全部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标的为:织金县牛房煤矿100%的财产份额。

  转让标的主要包括:

  1、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织金县牛房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井下巷道、电力设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库存物品、煤矿自修人行路、运输公路、工业场地的所有权、仓库、车间及场地上的新旧零件、坑木、液压支柱等一切材料设备,同时甲方在经营期间上交给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种安全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地质灾害储备金、矿山维简费。并将已交过款项的收据及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所有。)

  2、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一于采矿权及采矿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与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二、权利保证

  1、甲方承诺就所转让财产份额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设定过担保物权,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为财产份额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2、甲方保证在财产份额转让时该煤矿没有未披露的债务。

  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并无与该煤矿有关的任何查封、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4、甲方承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各种证照,现有采矿工程平面图纸等一切资料的真实性。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金额:万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五个工作日首付人民币(大写)转让总额的30%(小写金额: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

  (2)由乙方负责办理恢复30万吨/年的技改手续,合同签订生效首付款付清后自五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额60%(小写金额:万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恢复技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剩余款项转让总额的10%(小写金额:元),待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甲方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原买矿款、退股金及业务部门规定应交的各种保证金、工人工资、工程款、税款、社保金、土地租赁费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自行一次性处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按规定未交的资源价款、滞纳金、各种保证金、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其中:

  1、甲方已预订的所有设备概归乙方,未付清部分由乙方按合同支付,已竣工工程和已采购设备的质保金和应付款乙方在收购款中按实扣除。

  2、现有矿区范围内甲方已租(征)用的土地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包括协议及租(征)用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因地质灾害已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由甲方协议商处理的地灾、房屋补偿款由甲方。

  3、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现状移交,甲方按实际工程量付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自本协议签字后,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应协助乙方监管煤矿资产,正式接管日期第二期转让款付清后由乙方择日接管,甲方无条件配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全体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提出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和主张,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甲方应在乙方接管织金牛房煤矿之日,移交煤矿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煤矿技改所需的各级业务部门所发的有效批文、煤矿合法证照、印鉴、真实的技术资料(含电子版)、股东合伙协议、有关合同和租(征)用地土协议等,除矿上个人用品外,其余物品都要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未真实移交,根据物品价值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4、由甲方自行办理煤矿采矿权、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乙方配合,办理转让手续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各种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在协议生效后因违约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协议方应承担双倍返还首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承担相关损失。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按迟延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通过支好协商的试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由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股权转让3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签章):_________受让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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