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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建质[2009]2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及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不够等问题. 作 者: 作者单位: 期 刊: 中国勘察设计 Journal: CHINA INVESTIGATION & DESIGN 年,卷(期): 2010, ""(3) 分类号:【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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