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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003年,原告张丽(化名)与被告程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0月1日两人到当地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3月和7月,张丽两次流产,2006年6月又因宫外孕手术切除了一根输卵管,由此,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6年10月,张丽被检查出患有脑瘤并在成都某医院动了手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6.5万余元,出院后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成都的舅舅家休养.这期间程华一直没有去探望张丽,仅让自己的父亲送去医疗费1.2万元,其余款项均是张丽从自己的亲戚和朋友处借款支付.
作 者: 李素军 作者单位: 刊 名: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英文刊名: SICHUAN DANG DE JIANSHE(NONGCUN BAN) 年,卷(期): 2007 ""(9) 分类号: 关键词:【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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