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道德思想研究

时间:2023-04-28 13:30:54 哲学宗教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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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道德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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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道德思想研究

  【摘要】:

  孟德斯鸠所推崇的共和是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以平等、自由、法治作为价值基础,以三权分立和制衡为架构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他的共和思想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分权制衡观点和价值追求,对于当代中国宪政乃至世界各共和国之"共和"的突显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共和;代议制;价值

  18世纪,共和主义风靡大西洋两岸,深刻影响了欧美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与生活,它对18世纪影响就如马克思主义对19世纪影响一样强烈,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共和主义作为一种思潮,也逐渐经历了一次由古典共和主义向现代共和主义的转变。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对于现代共和主义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特别是他的共和思想中所包含的分权制衡观点和价值追求,对于当代中国宪政乃至世界各共和国之"共和"的突显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共和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是一种政体,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类型,共和政体是其中一类。"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当最高权力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时,就是民主政治;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手中时,就是贵族政治。他所设想民主政治的是一种代议制民主,认为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体下的选举法应该如何规范、由谁规范,对于谁,就什么事情进行投票都必须予以阐明。"代议制度对于民主政治而言十分必要,因为人民虽然享有最高权力,但却无法出色地完成所有的事情,这样就需要把那些无法出色完成的事情,由其选举出的代理者去完成。他所设想的这种代议制民主有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议会中公民的数目固定化十分重要,他将议会中公民的数目从未固定不变过作为罗马最终覆灭的重大原因;第二,人民有能力选举委托人,"人民所了解的这些情况足以使他们有能力选举一位法官……",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人民才更有资格、更有便利条件选举出适合的人选,"如果有人对于人民这种鉴别功绩的天然能力心存疑虑的话,只要去探询一番雅典人和罗马人的一系列接连不断的令人叹为观止的选择,就足以使人信服,我们绝不能将这些选择归结为偶然。";第三,绝大多数公民有选举权却无被选举权,它往往与等级划分相联系。他认为,人民具有相当的能力听取他人交代事务管理的情况,他们自己却并不适合处理有关事务。在这里,精英政治的观念体现得十分明显;第四,采用合适的选举方式十分重要,他推崇在民主政治中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在贵族政治中运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在投票的方式上,他反对秘密投票,而主张公开选举,认为公开选举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公开选举可以防止选举纵。而对贵族政治而言,"参议院中实行的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团体中则是民主政治",人民与贵族团体"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走近民主政治,便越趋于完备;越走近君主政治,则越背经离道。"可见,孟德斯鸠所推崇的共和事实上指的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由人民选举出处于高等级的公民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这种共和体制是他理想中的政体。

  二、共和价值要件

  "现在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有102个国家称为共和国,而且是不同时期,不同的要求而达到的共同取向……任何概念都很难成为世界共同认可的称号,唯有共和两字具有凝聚力。"为何"共和"一词具有如此重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共和"具备人们所向往的各种价值要件,而这些价值,正是世世代代的人们之追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共和的价值要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在他眼里,平等、自由、法治是共和具备必备的价值要件。

  (一)平等

  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在开篇的说明中,孟德斯鸠就称"我所谓的品德,在共和国的范畴里就是指对祖国的热爱,换言之,就是热爱平等。"可见,平等乃孟德斯鸠的共和之第一位的价值,他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热爱共和国就是热爱民主政治,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平等。"他的平等观包含以下几个层次:

  1、平等需要俭朴作为支撑。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俭朴。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利益,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和希望。而这种平等,如果没有普遍的节俭意识,将无法实现。热爱简朴的品性要求人限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限制占有欲,能够为国家的利益牺牲自己。人们创造了财富产生权利的同时,却不会只想着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样就可以限制不平等。因此,在共和国里,奢侈越少,它就越完善。奢侈之风一旦在共和国里风行起来,人们意识就会随即转向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平等。

  2、平等需要法律的保障。"在共和国里,为了让人们热爱平等与俭朴,就应该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这是一条千真万确的准则","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地方,不平等就会乘虚而入"。法律中需要建立各种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平等的实现,比如妇女的嫁妆,赠与、继承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平等,而不能让财富过于集中,比如要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

  3、绝对的平等不符合平等精神。"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虽然平等是一种追求,但根据现实来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平等总是对不平等的一种抽象和概括,"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极度平等往往是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原因,在极端平等思想的促使下,每个人都要与他们所推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起平坐。这样,就没有了秩序,也不再有品德的存在,从而导致共和国走向灭亡。

  (二)自由

  孟德斯鸠作为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自由是他永恒的追求。在他看来,自由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而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则是由法律规定的。"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可见,他眼中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他的自由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存在的条件。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只有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他最经典的名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就是讲的权力会对自由造成侵害。而防止权力对自由的侵害的良方,则是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三权分立。事实上,孟德斯鸠所认为的真正的自由,只有在英国式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情况下才存在,那种国家才是"把政治自由作为直系目标的国家"。

  2、自由要有法律的保障。政治自由是公民依法获得安全和心境的平安状态,要实现和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从它同政治体制的关系上来说,就是要实现分权,即有一定的政治条件;从它同公民的关系上来说,就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来保障,比如要有良好的刑法、依照犯罪的性质来量刑。而不能以异端、大逆、亵渎君主、文字等为名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

  3、自由与赋税相辅相成。在孟德斯鸠看来,在大多数共和国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在共和国里,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较多,公民认为是为他们自己而交税,因此愿意纳税。但同时,也不能征过重的赋税,"过分的赋税所带来的则是奴役,引起赋税的减少"。总之,在自由与赋税的关系上,"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就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

  (三)法治

  对法的追求贯穿于《论法的精神》一书始终,在孟德斯鸠眼中,没有法,世界将无法生存。法律在共和国的治理和巩固中举足轻重,只有存在法治,才能够保国。对于共和政体而言,不论是选举,还是民事方面、刑事方面,都需要法的规制。不但应该有法,法还必须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不但要有良法,法还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没有法,就没有自由、平等,共和国就不能存在。

  三、共和国的存在方式

  "由于共和国的性质所决定,共和国的领土应该狭小;反之,它就无法长久生存。"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版图要小,这样才可能保持节俭和平等,并使公共福利更好地被感知,更为贴近每个公民。但他同时意识到,"如果一个共和国版图狭小,则会亡于外力",这样,就需要各共和国联合起来,组成邦联,由几个小型国邦联合而成一个更大的国家,并且愿意成为这个国家的成员。"联邦共和国由小共和国组成,在联邦内每个成员国都享有优越的政治权利;在对外关系中,由于联合起来的共同力量,联邦共和国拥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越性。"

  四、孟德斯鸠共和思想的评价及启示

  孟德斯鸠作为一位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共和思想在当时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性,他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追求,与现在人们所提倡的宪政相契合。当然,他的思想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平等、自由都与等级相联系,他所主张的共和,形式上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大多数人不具有被选举权,而仍旧只能是少数人的统治,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他的小共和国理论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小国寡民的思想只能被遗弃在历史的废墟里。但是他所提出的以代议制、分权制衡为政体存在基础,以自由、平等、法治、民主为价值基础的共和国,对于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仍然是不变的追求。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2]曾纪茂.《共和主义的民主》,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3]戴激涛.《古典共和的宪政解读》,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4]周明圣.《西方古典共和主义的历史流变》,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4月.

  [5]田丰.《孟德斯鸠自由思想述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6]王彩波.《孟德斯鸠宪政思想析论》,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7]徐祥民、陈冬.《法治--孟德斯鸠政体思想的基本精神》,《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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