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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问题:制约力量的重构
河流排污者一般自己不受损害,受损害的是河流下游的用水者.河流污染的制度原因是:政府失灵;没有市场制约力量.因此,要营造制约力量,主要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创新,使下游政府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力量;排污地制约力量的培育:专业治污企业私营化.
作 者: 黄仲龙 农卓恩 作者单位: 邦联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530003;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03 刊 名: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2004 26(3) 分类号: F323.24 关键词: 河流污染 制约力量 交易费用 法律【河流污染问题:制约力量的重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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