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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09]1034号文件,重新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标志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减轻轮胎、橡胶避孕套等强制性产品生产企业的负担.
作 者: 赤诚 Chi Cheng 作者单位: 刊 名: 中国橡胶 英文刊名: CHINA RUBBER 年,卷(期): 2009 25(12) 分类号: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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